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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十一期 | 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管理(二)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28
浏览次数:
22
答:视情况认定,一般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是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但是,对于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劳动者不可以拒绝?
答: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答:由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因此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确诊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因此工作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未经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是,在不影响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行使合理、适当的单方调岗权。
5、各地政府文件就延迟复工的要求和规定可能不一致,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择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较高标准执行操作。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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