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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十期 | 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管理(一)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25
浏览次数:
24
1、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吗?
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 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答:可以。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劳动者信息时,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远程完成相关工作,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远程工作。
5、对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处理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应按照法定或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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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公布广东建设的19个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21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与2021年相比,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香港知识产权问询点分别增加7个和9个。这是广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增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的又一便民举措。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主要负责本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申请受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商标受理业务咨询等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可向社会公众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商标注册、批予专利、外观设计注册等相关业务咨询等服务。近年来,广东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强化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积极推进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依托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充分满足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不必专程赴港即可了解香港知识产权一般性业务办理流程和相关资讯服务。在内地业务窗口开展香港知识产权业务一般咨询服务,将会有效拓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领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满足社会工作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该举措也将进一步推动大湾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互融互通,为构建“一站式”大湾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有效实践。附件1:广东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附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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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做好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编制了《全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2023年)》,对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全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2023年)》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落地落实,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目标,以满足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呈现以下特点:行业发展规模稳步增长。2023年,全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855家,备案分支机构875家。截至2023年底,专利代理机构达到5269家(不含港澳台地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76230人,执业专利代理师34396人;10家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全国备案商标代理机构35712家。行业社会贡献持续提升。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深度参与“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启动建设10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和15个试验区,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整合优质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提升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行业审批服务不断优化。出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理工科资格审核指引》,进一步放宽报考条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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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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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