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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三期 |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13
浏览次数: 19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点第(三)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2、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

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以200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根据意见第二点第(四)项: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员工在疫情期间编造和传播谣言,如何处理?

员工在疫情期间若有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将谣言信息予以删除,并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若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向公安举报。

 

根据意见第二点第(六)项: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高律所介绍

粤高律所依托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以及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高校、企业等资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执业理念,践行公司化、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精细、及时、贴近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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