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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四期 | 对诉讼中的专利或商标案件,因疫情致使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14
浏览次数: 29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对诉讼中的专利或商标案件,因疫情致使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知局公告的第350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因疫情导致专利权或申请权、商标权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且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行使权利障碍期限自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专利业务之日起,待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结束。

 

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

 

因此,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权利暂时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处理,并按照国知局的公告办理权利恢复,待权利恢复后,继续以该权利为基础进行维权。

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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