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二期 |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12
浏览次数: 19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1、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员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请求公安等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对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的处理。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请事假、病假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中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因新冠肺炎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5、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一般来说,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介绍

粤高律所依托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以及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高校、企业等资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执业理念,践行公司化、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精细、及时、贴近的法律服务。

本所成立伊始即倾力打造商事法律服务这一品牌,在传承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等传统优势专业之外,又稳健开发了地产建筑、法律顾问等商事法律服务品种。

在数十年执业经历中,粤高律师已为上百家优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与其中数十家保持了常年合作关系,为企业、行业组织等提供完善、专业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还参与和推动了客户的上市、重组、发债等重大资本活动。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2
    2023 - 01 -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五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19日
  • 点击次数: 2
    2023 - 01 -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
  • 点击次数: 5
    2022 - 12 - 16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安排,前期,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广东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2万家,约占全国的1/4;从业人员约21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3.1%。本次抽样调查,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共抽取原始样本850家,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91份,回收率93.1%。本报告基于调查回收的791份有效问卷,对比2021年、2020年统计调查数据分析研究形成。一、主要结论(一)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对比2021年、2020年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11-50人及50人以上的机构占比逐年升高,机构规模正不断扩大。图1 2020-2022年服务机构规模变化情况2022年,48.5%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招聘新员工,平均每家机构招聘人数为3.09人,调离(离职)2.43人,平均单家机构净增加0.67人。在有新进员工的机构中,46.1%的机构新进有应届毕业生,年龄主要集中在20-30岁之间。(二)人才结构逐年优化32.7%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相较去年上升5.2%,上升趋势明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数量共190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8%,单个机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平均人数为2.41。2022年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15.4%,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46人;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30.0%,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91人。图2 2020-2022年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机构占比(三)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受访机构中,有710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占比为89.8%;343家有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占比为43.4%;184家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占比为23.3%;180家企业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占比为22.8%;63家机构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业务,占比...
  • 点击次数: 4
    2022 - 11 - 29
    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作出一系列部署,为专利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落实《纲要》和《规划》的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先行启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二、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备案有何考虑?答: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复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同意其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通知》明确,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三、哪些主体可以进行产品备案?一件产品涉及多个备案主体的情况如何操作?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备案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且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产品涉及不同的备案主体,应由相...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