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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正式实施!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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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一批知识产权新规正式施行!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汇总下,大家可以收藏哦!


9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起!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需盖章诚信承诺书!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9月1日起,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不再审理无锡市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9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正式实施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第四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未予以调取,在诉讼监督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第六十条 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9月1日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知识产权的有: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和开源开放,拓展用户市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数字经济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中加(拿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加(拿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1日启动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两次,将于2021年8月31日止。


中新(加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为在专利审查领域深化合作延长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中新(加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


本次延长后的中新(加坡)PPH试点增加了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允许申请人利用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的情形向中新(加坡)两局提出PPH请求,有关要求和流程将以新版的中新(加坡)PPH指南为依据。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1日启动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三次,将于2021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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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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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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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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