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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将重复专利侵权等6种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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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81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高度重视专利审查质量,严格专利申请审批,加大排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持续推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重复专利侵权等6种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81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利平、王连春、李薇、高苏娟、殷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力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造更加高效立体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



(一)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优势产业和县(区)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截至2021年6月8日,已在北京、江苏、山东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布局建设5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在广东、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布局建设25家快速维权中心,涉及灯饰、家纺、陶瓷、家电等25个地方特色聚集产业。


(二)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截至目前,已建设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重点,以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22家知识产权法庭为支撑的“1+4+22”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格局。




二、关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配备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



(一)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强人才储备工作。积极推进专利审查专家库建设,聘请各领域技术专家1000余人,为审查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开展技术讲座、解答技术问题等,促进审查员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持续加强人才培养培训,重点设置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每年举办培训项目200余期,带动全国举办各级各类培训超5000期,培训超52万人次。


(二)知识产权局始终坚持高标准创造和保护。高度重视专利审查质量,严格专利申请审批,加大排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持续推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重复专利侵权等6种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三、关于“加快建设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



(一)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大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修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南》《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指南》《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引》等,评选发布年度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以云上“广交会”、第三届进口博览会等为重点,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元旦春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件,同比增加9.9%。


(二)知识产权局着力加强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加大维权援助工作力度。2020年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目前,全国共有维权援助机构1000余家,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共办理维权援助申请3.3万余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4.3万余次,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9384件。推动维权援助资源整合,方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维权选择。2020年4月,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网站www.ipwq.cn和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改版上线,发布国内外维权援助案例61个、国家和地方维权援助政策法规112项、维权援助知识问答库196个。


(三)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应对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强调对知识产权案件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惩处。2020年4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妥善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四)积极推进多部门协同配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进落实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截至目前,第一批167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1094名调解员已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知识产权局与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积极协作,共同推进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工作模式。


最后,衷心地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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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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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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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解读具体内容吧~一、总体思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2023年7月,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服务更好、体验更优。方案实施一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积极行动,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目前,公共服务骨干机构已实现省级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48.6%,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已达423家,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种类多样、多元参与、层级有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随着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当前仍存在公共服务供给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类型创新主体需求、服务效能未充分释放等问题。特别是,各地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服务专利转化运用和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科技创新和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面向重点领域提供针对性公共服务还明显不足,对接科技创新力量的主动性不强,服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普惠、保重点、提成效的任务仍很艰巨,需要更多政策引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等改革任务。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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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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