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知局:确保非正常专利不被利用骗取国家各类优惠政策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6-09
浏览次数: 5

日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通知中提到:


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科技成果转化数≥5项,可以拿到25-30分,3年就至少要15件专利,指标是15件,你就只做15件,那是不可能的,又不是百分百授权。有的企业有自己的技术,一些做非标产品的企业,设备上东改进西改进,这个数小意思;而有的企业,就那点技术,也没有研发,就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拿地方政府的资金奖励,也不要税收优惠,就找中介机构包装?专利数量不够“挖掘”一些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专利以满足要求。


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对包装高新技术企业骗取财政奖金的进行专案打击。


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要查多久?2021年的全年都会核查,第二批结束后,第三批、第四批还会来,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将会是国知局持续性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工作目标




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
把握工作重点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
强化工作措施




对该类申请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从严处理之外,应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予以通报。

(三)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该类申请数量。

(四)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五)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认定情况,依法加大查办力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从事和涉及该类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四、
加强协同治理




(一)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核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设置专利申请量的约束性考核评价指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申请量指标。不得相互攀比专利申请(包括 《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专利申请)数量。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视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申报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和优惠政策等。


(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该类申请占比数据。该类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上升、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下降的,通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以上现象的,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并把相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连续一年出现以上现象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优惠政策等。各类涉及专利的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四)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政策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将该类申请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对因代理该类申请受到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有关激励奖励政策、行业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联动约束,强化监管效果。


(五)加强专利交易的规范与监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落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建设的知识产权(专利)交易运营平台和机构加强监管和引导,对辖区各类专利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加强指导,做好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严防该类申请通过交易进行牟利和洗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专利转让、许可等登记备案数据监控,会同有关地方及时依法处置异常专利运营行为。


(六)加强跨部门信息通报。对于该类申请的相关详细信息,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商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向科技等管理部门通报,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该类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五、
完善工作机制




(一)工作对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监测、认定该类申请行为,并及时向地方通报和转交该类申请行为相关信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行政指导,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对积极主动撤回的,可酌情从轻处置。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充分证据的,由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情节处理,并依法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信息筛查机制。专利审查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该类申请,及时发现、汇总、报送相关线索信息。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严格筛查该类申请,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举报和核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举报该类申请行为以及违规的指标设置和申请资助政策。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设立专线专网接受举报。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核查和处理,并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正面引导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积极投入创新、科学合理布局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的激励,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专利申请的战略布局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六、
推动工作落实




(一)开展专项治理。2021年全年,集中开展打击该类申请行为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线索的相关行为严厉打击。力争到2021年底,专利申请秩序进一步规范,该类申请明显减少,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持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工作效果和相关情况,不定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


(二)加强自查自纠。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指标设定、资助政策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自查结果,重大线索和重点案件情况及时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方政策修订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指导和案件督办。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该类申请行为的重要意义,向地方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综合研判本地专利申请状况,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设立专班,深入持续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5
    2023 - 01 -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五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19日
  • 点击次数: 3
    2023 - 01 -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
  • 点击次数: 10
    2022 - 12 - 16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安排,前期,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广东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2万家,约占全国的1/4;从业人员约21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3.1%。本次抽样调查,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共抽取原始样本850家,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91份,回收率93.1%。本报告基于调查回收的791份有效问卷,对比2021年、2020年统计调查数据分析研究形成。一、主要结论(一)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对比2021年、2020年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11-50人及50人以上的机构占比逐年升高,机构规模正不断扩大。图1 2020-2022年服务机构规模变化情况2022年,48.5%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招聘新员工,平均每家机构招聘人数为3.09人,调离(离职)2.43人,平均单家机构净增加0.67人。在有新进员工的机构中,46.1%的机构新进有应届毕业生,年龄主要集中在20-30岁之间。(二)人才结构逐年优化32.7%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相较去年上升5.2%,上升趋势明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数量共190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8%,单个机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平均人数为2.41。2022年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15.4%,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46人;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30.0%,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91人。图2 2020-2022年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机构占比(三)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受访机构中,有710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占比为89.8%;343家有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占比为43.4%;184家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占比为23.3%;180家企业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占比为22.8%;63家机构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业务,占比...
  • 点击次数: 9
    2022 - 11 - 29
    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作出一系列部署,为专利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落实《纲要》和《规划》的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先行启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二、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备案有何考虑?答: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复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同意其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通知》明确,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三、哪些主体可以进行产品备案?一件产品涉及多个备案主体的情况如何操作?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备案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且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产品涉及不同的备案主体,应由相...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