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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推动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6-04
浏览次数:
9
6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法治化方面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际化方面要坚持扩大开放,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抓住签署加入RCEP的契机,推动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
6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国务委员魏凤和、王勇、肖捷、赵克志出席会议。
李克强说,去年面对多重严重冲击,我们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助企纾困与激发活力并举,对稳住就业和经济基本盘形成有力支撑。今年我国经济总体延续稳定恢复态势。当前国内外环境依然复杂严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有效实施财政、金融、就业等宏观政策,把宏观与微观紧密联系起来,深化“放管服”等重点改革,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恢复元气、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为今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李克强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放管服”改革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顺应了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着眼于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成为支撑就业的“顶梁柱”、创造财富的源泉。要继续把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作为发力点,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放权赋能,减少不当干预,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敢于创业奋斗,让市场主体敢于创新发展。
李克强说,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要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场化方面要力行简政之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破除束缚企业发展的不合理障碍,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更便捷,促进市场新陈代谢;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和发展空间,坚决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推进政务服务优化,用制度和技术办法让市场主体依规办事不求人成为常态。法治化方面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际化方面要坚持扩大开放,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抓住签署加入RCEP的契机,推动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
李克强强调,“放管服”改革是刀刃向内的政府自我革命,各地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强化改革担当,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调动各方面力量,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升他们的获得感。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河南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发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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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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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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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