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务介绍
知产服务
专利业务
商标业务
科技项目
版权域名
创新服务
创新服务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关于集团
公司简介
团队介绍
分支机构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人才招聘
粤高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来源:
粤高
日期:
2019-10-21
浏览次数:
26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10月11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第十条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一图读懂《2019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报告》(附全文)
下一篇:
财政部:科技成果所获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国库
推荐服务
国知局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次数:
3
2024
-
08
-
08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
点击次数:
2
2024
-
08
-
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
国知局发布《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解读
点击次数:
3
2024
-
08
-
02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解读具体内容吧~一、总体思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2023年7月,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服务更好、体验更优。方案实施一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积极行动,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目前,公共服务骨干机构已实现省级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48.6%,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已达423家,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种类多样、多元参与、层级有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随着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当前仍存在公共服务供给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类型创新主体需求、服务效能未充分释放等问题。特别是,各地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服务专利转化运用和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科技创新和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面向重点领域提供针对性公共服务还明显不足,对接科技创新力量的主动性不强,服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普惠、保重点、提成效的任务仍很艰巨,需要更多政策引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等改革任务。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知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
点击次数:
3
2024
-
07
-
25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5日
业务介绍
新闻资讯
关于集团
招贤纳士
粤高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粤ICP备17163029号
网站地图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1
QQ设置
小丽
客服
3
SKYPE 设置
客户名称
4
阿里旺旺设置
旺旺客服名称
5
电话号码管理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