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关注!人社部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

来源: 粤高
日期: 2019-06-24
浏览次数: 111

近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制度体系,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意见》提出,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


关注!人社部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别,分类开展评审。


3.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能够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


4.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经济师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2
    2023 - 01 -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五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19日
  • 点击次数: 2
    2023 - 01 -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
  • 点击次数: 5
    2022 - 12 - 16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安排,前期,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广东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2万家,约占全国的1/4;从业人员约21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3.1%。本次抽样调查,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共抽取原始样本850家,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91份,回收率93.1%。本报告基于调查回收的791份有效问卷,对比2021年、2020年统计调查数据分析研究形成。一、主要结论(一)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对比2021年、2020年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11-50人及50人以上的机构占比逐年升高,机构规模正不断扩大。图1 2020-2022年服务机构规模变化情况2022年,48.5%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招聘新员工,平均每家机构招聘人数为3.09人,调离(离职)2.43人,平均单家机构净增加0.67人。在有新进员工的机构中,46.1%的机构新进有应届毕业生,年龄主要集中在20-30岁之间。(二)人才结构逐年优化32.7%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相较去年上升5.2%,上升趋势明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数量共190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8%,单个机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平均人数为2.41。2022年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15.4%,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46人;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30.0%,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91人。图2 2020-2022年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机构占比(三)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受访机构中,有710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占比为89.8%;343家有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占比为43.4%;184家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占比为23.3%;180家企业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占比为22.8%;63家机构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业务,占比...
  • 点击次数: 5
    2022 - 11 - 29
    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作出一系列部署,为专利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落实《纲要》和《规划》的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先行启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二、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备案有何考虑?答: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复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同意其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通知》明确,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三、哪些主体可以进行产品备案?一件产品涉及多个备案主体的情况如何操作?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备案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且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产品涉及不同的备案主体,应由相...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