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解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6-24
浏览次数: 5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于日前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加快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01
背景意义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的具体措施。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有效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2022年3月,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窗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对于提高国际竞争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积极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帮助各类市场主体修炼内功,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更好展示我国政府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立场,进一步敞开大门,欢迎全球企业来华投资创业,有效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创新福祉惠及世界人民。




02
主要特点

《方案》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意见》《推进计划》目标任务为基点,紧紧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要求,结合地方建设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的重点任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高位推动,系统部署。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国家级创建示范项目,具有里程碑意义。《方案》针对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法治化水平不够、侵权惩戒威慑力不够、全链条保护偏弱、基础投入不足等问题,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建设目标及方向,重点围绕法规完善、机制优化、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国际合作和资源保障等多方面,提出了一揽子重点建设任务,对于各地部署落实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任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方案》紧扣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和工作实际需求,明确示范区遴选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以及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等六个方面,提出近40项具体建设重点任务。《方案》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相关地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针对性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定位准确、重点突出、任务具体、可行性强。同时,希望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在体制机制方面大胆创新,切实发挥示范带动的高地效应。


第三,协同推进,政策护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各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示范区建设中的创新举措,设计示范区的遴选及认定指标,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怎么建”“怎么管”“怎么用”指出了明确目标。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管理机制,重点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印发示范区建设政策支持清单,加强示范区建设申报指导,对示范区(含建设城市〔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供给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03
基本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总体要求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部分,拟于2025年前,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即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完成示范区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


重点任务部分,《方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以及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任务。


组织实施部分,《方案》明确了创建主体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规定了创建示范程序。


保障措施部分,《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创建示范、强化政策支持、做好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保障要求。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3
    2024 - 08 - 08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 点击次数: 2
    2024 - 08 - 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
  • 点击次数: 3
    2024 - 08 - 02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解读具体内容吧~一、总体思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2023年7月,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服务更好、体验更优。方案实施一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积极行动,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目前,公共服务骨干机构已实现省级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48.6%,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已达423家,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种类多样、多元参与、层级有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随着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当前仍存在公共服务供给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类型创新主体需求、服务效能未充分释放等问题。特别是,各地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服务专利转化运用和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科技创新和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面向重点领域提供针对性公共服务还明显不足,对接科技创新力量的主动性不强,服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普惠、保重点、提成效的任务仍很艰巨,需要更多政策引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等改革任务。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知识...
  • 点击次数: 3
    2024 - 07 - 25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5日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