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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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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一些地区的先行示范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谋划,将创新试点作为微观政策与宏观政策相结合、监管政策与发展政策相结合的重要切入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改革创新,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短板,创新监管理念,完善保护思路,着力提升制度供给;坚持开放视野,适应全球竞争格局新趋势,着眼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坚持试点先行,着力激发基层首创精神,在一些地区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出更多更有效的保护模式和实践经验。


  二、工作目标


  通过选择一批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用3年时间,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保护效能,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一批指南指引,不断优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环境。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充分发挥行政、司法、民事多维保护制度优势,形成部门联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适应制度开放、规则开放新趋势,建立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衔接的保护体系。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一批保护规则完善、组织体系健全的标杆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商业秘密保护氛围进一步加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商业秘密、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整体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制度规则。建立完善依法依规保护的规则体系,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基础。试点地区结合各自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加强对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特别是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加强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要在各地实践基础上,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指引。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自身合规体系。通过网络信息化手段,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强化对自身秘点的保护。加强教育与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强化企业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挥行政保护快速便捷的优势,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案件移交、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形成综合执法与部门保护的合力。逐步研究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规范,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优势,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大保护格局。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联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加强沟通交流,践行服务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强化商业秘密法制和商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


  强化执法办案。积极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建立完善的执法办案流程,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提高执法办案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侵权打击力度,破解执法难、举证难、维权难等执法办案难点问题。


  提升执法能力。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特点,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注重执法队伍能力培养,加强科技变革、经济发展、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培训。广泛开展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实践经验,探讨普遍性、趋势性、焦点性问题,共商解决办法和途径。加快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四)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体系


  完善政府服务保障。针对经济发展和科技变革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积极响应商业秘密保护广泛需求,建立广覆盖、全流程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依托地方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设立政府服务联系站点、保护基地,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咨询服务,受理侵权投诉材料,开展常态化的政策法规宣讲解读。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引导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培育商业秘密保护标杆示范企业。


  加强第三方服务供给。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广泛动员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培育本地第三方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鼓励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充实职能,增加专业人员,扩大专业覆盖面,为社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


  加强智库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保障作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组建多领域、高层次、高水平的商业秘密保护智库。结合商业秘密保护实践,加强前沿性、前瞻性、创新性问题理论研究,加强国际趋势和经验的跟踪研究,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五)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加强涉外维权援助保障。适应开放经济发展趋势,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特点,研究建立海外维权案例数据库,加强案例分析研究。结合企业“走出去”实践需要,加强涉外案件的快速响应、跟踪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支持企业海外维权,逐步建立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


  营造良好开放环境。适应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宣传国内商业秘密保护良好实践,扩大影响力,树立我国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的国际形象。


  (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


  加大培训力度。面向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典型案例讲解,加强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企业培养商业秘密保护专门人才,提升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


  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全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了解认知,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商业秘密、尊崇商业道德的良好氛围。充分运用短视频、直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创新宣传普及方式,加强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有效性。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申请


  此次创新试点以市、县(区)为单位开展,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并上报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按照总体要求,工作方案主要明确开展创新试点的基础和优势、重点任务和创新举措,以及组织保障特别是各级政府人财物的支持程度等。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经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步审核后,于2022年5月15日前择优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评估论证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对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选择15—20个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方向明确、工作基础较好、举措力度较大的地区,作为第一批创新试点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公布。


  (三)试点启动


  创新试点地区于2022年7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周期为3年。创新试点地区应当分阶段分重点,逐步在各个阶段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创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是一项开创性工作,事关营商环境优化,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将成立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部署;成立专家组,对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为创新试点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实抓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申报和跟踪指导。


  (二)积极探索创新,扎实开展试点


  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机制新方法。针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敢于创新、善于创新,敢于尝试、勇于实践。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工作实效。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各项资源有效供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作为中间节点的关键性作用,做好上下沟通协调。


  (三)促进多方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将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作为推动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注重发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市场监管部门要承担好牵头组织责任,积极发挥相关部门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统筹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实践交流,着力解决创新试点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创新试点在推动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先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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