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属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A公司一审被判侵犯他人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粤高代理A公司上诉,将赔偿金额降低了近1000万元。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B公司认为多参数监护仪是B公司的主导诊断仪产品之一,其中所采用的软件和PCB图、电路图均是B公司自主研发的,该软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PCB图和电路图属于B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之一,为B公司带来巨大收益。A公司与B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也从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认为,多参数监护仪软件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和PCB图、电路图均属于B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允许,A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披露B公司商业秘密,A公司明知系B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使用,严重侵犯了B公司合法权益。B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A 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中国证券报》《深圳特区报》上刊登道歉声明;2.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的多参数监护仪,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成品及半成品,销毁侵权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印刷资料,删除互联网上对侵权产品的宣传和广告;3.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含B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支出的费用);4.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心电算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B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删除互联网上对使用B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宣传广告;二、A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836.5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均由A公司承担。B公司预付的鉴定费24万元,审计费3万元,亦均由A公司承担。A公司预付的补充鉴定费3万元,由其自行承担。
上诉人A公司因与B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粤高代理:
1、B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其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2、前述四名员工未接触本案技术秘密。
3、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生产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共有12款,实际应为15款,平均每款监护仪的营业利润计算错误。
4、原审法院对本案技术秘密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认定以及相应赔偿额的计算存在错误。
5、B公司一审时主张的赔偿额是对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赔偿诉求,即根据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营业利润来计算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却超出诉讼请求、也超出审计报告对前述两年期间营业利润的审计结果来计算赔偿数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依据。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法费用200万元不当,因此,撤销原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并变更原审法院的判决第二项为:A 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204.48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6.254万元,共计1220.7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