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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2 - 2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法〔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顶层设计,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原则,把振兴乡村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大任务,对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书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社会秩序、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妨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刑事案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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