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知局: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9-24
浏览次数: 6

国知局: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646号(政治法律类340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到,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国知局: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646号(政治法律类340号)提案答复的函


毕井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刑法伪劣产品罪有关规定,打击造假售假违法犯罪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关于加大对贴假商标产品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无缝衔接和统筹协调、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加强中央事权等建议,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必要举措,我局深表认同,并在实践中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健全法律规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推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强化侵权法律责任。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在原商标法已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同时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等内容。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提高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明确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所需的必要调查取证手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等内容。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文作出重大修改。一是完善入罪标准,将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是加重刑罚,取消包括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内的共计6类犯罪基本刑配置中“拘役”的规定,并将其中5类犯罪的加重刑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统一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扩大刑事规制范围,将服务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范围。


(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加大重复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修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等执法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标准,完善办案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细化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等侵权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严格“不知道”免责事由的适用。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中,明确对违法手段恶劣或者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修改后《商标法》《专利法》实施情况,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机衔接,更好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


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标准统一






(一)加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建设。积极推动《行政处罚法》修订,建议增加“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从原先的“单向移送”改为“双向移送”,完善行刑衔接制度。不断加强与公安、海关以及司法系统协作配合,形成执法保护合力。2021年5月,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9方面,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震慑侵权假冒行为。对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日常侦办、起诉、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商标专利法律状态、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我局制定相关执法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司法解释也充分吸收我局意见,确保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例如,上述标准和司法解释均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等恶意明显的情形认定为“相同商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有效落实。


三、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统筹各地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保护协作机制,指导华北五省市、江苏上海十二省市、中部六省等区域加强行政保护协作。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执法保护,指导各地在元旦春节、广交会、海南消博会、上海进博会等关键节点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保护工作。加强个案指导,评选发布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及理解与适用,及时答复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商标专利疑难问题。


(二)严厉打击专利商标侵权行为。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强商标行政保护,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驰名商标及时保护、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截至2021年6月底,累计收到354件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批复认定79件,各地依据批复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同时,及时将驰名商标信息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和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中加注,加强商标审查授权和企业登记管理环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强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裁决工作,健全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和侵权风险排查机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工作。加大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和涉外、民营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依法保障专利权人权益。2020年全国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件,同比增加9.9%。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商标专利执法指导,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执法保护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事权”。新修订的专利法从法律层面赋予我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为落实好相关条款,我局于2021年5月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明确受案范围、受理流程、立案条件、证据调查、检验鉴定、执行公开等内容,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下一步,将加大对涉及公众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以及跨区域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30日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2
    2023 - 01 -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五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19日
  • 点击次数: 2
    2023 - 01 -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
  • 点击次数: 5
    2022 - 12 - 16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安排,前期,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广东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2万家,约占全国的1/4;从业人员约21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3.1%。本次抽样调查,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共抽取原始样本850家,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91份,回收率93.1%。本报告基于调查回收的791份有效问卷,对比2021年、2020年统计调查数据分析研究形成。一、主要结论(一)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对比2021年、2020年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11-50人及50人以上的机构占比逐年升高,机构规模正不断扩大。图1 2020-2022年服务机构规模变化情况2022年,48.5%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招聘新员工,平均每家机构招聘人数为3.09人,调离(离职)2.43人,平均单家机构净增加0.67人。在有新进员工的机构中,46.1%的机构新进有应届毕业生,年龄主要集中在20-30岁之间。(二)人才结构逐年优化32.7%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相较去年上升5.2%,上升趋势明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数量共190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8%,单个机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平均人数为2.41。2022年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15.4%,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46人;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30.0%,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91人。图2 2020-2022年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机构占比(三)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受访机构中,有710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占比为89.8%;343家有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占比为43.4%;184家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占比为23.3%;180家企业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占比为22.8%;63家机构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业务,占比...
  • 点击次数: 4
    2022 - 11 - 29
    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作出一系列部署,为专利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落实《纲要》和《规划》的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先行启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二、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备案有何考虑?答: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复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同意其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通知》明确,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三、哪些主体可以进行产品备案?一件产品涉及多个备案主体的情况如何操作?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备案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且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产品涉及不同的备案主体,应由相...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