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7-28
浏览次数: 16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广东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开展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强化源头及属地管理,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套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种业创新者的核心利益,激励自主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召开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为落实好我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东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重要任务


种子生产基地检查


   以杂交水稻为重点,检查制种基地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等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以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行检查。


种子企业检查


   以品种权、种子真实性为重点,检查品种授权、许可证照、标签和使用说明、生产经营档案等。对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抽查频次,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以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行检查。


种子市场检查


   在秋、冬种用种高峰期,加密种子市场检查频次,严查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监管,确保生产用种安全。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以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行检查。


加强案件查办


   在全面开展种子基地、企业、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打出声势,提振信心。加强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案件查处结果,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由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以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行查办。


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衔接


   加强与法院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合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强化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构建全链条保护格局。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以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工作。


提高品种准入门槛


   参照国家级水稻和玉米品种审定标准,修订我省相应的品种审定标准,突出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大幅减少同质化品种。加强联合体和绿色通道试验监管,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发现弄虚作假的坚决取消资格。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清理扰乱种子市场的“一种多名”“多种一名”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和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


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


   发挥各级种子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省种子协会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增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意识。将信用好、规范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将“私繁乱制”“套牌侵权”、生产经营不规范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由广东省种子协会和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保障措施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入位,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列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国双打考核(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以及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压实属地责任。 


畅通举报渠道,落实案件办理。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是违法线索搜集的重要渠道。农业农村部开通了电话、邮件、信件、二维码、手机APP、网站共6种举报渠道,省农业农村厅也开通了“12316”三农热线,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这些渠道,让市场主体、农民群众家喻户晓。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市县举报电话和其它受理方式,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专岗专人,全程跟踪管理,实时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反馈。要做好举报线索和转办案件核查处理,对省里转办案件反馈率要达到100%,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广泛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进企业、进市场、进农村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种业企业产权保护意识,鼓励种业主体积极申请种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黑名单”制度,曝光侵权企业名单和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定期通报种业侵权等典型案件,全面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5
    2025 - 03 - 11
    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2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555.7亿元,同比增长33.4%;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6545户,同比增长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制约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诸多痛点、难点和堵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选取知识产权密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在问题取得突破并积累经验后,逐步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登记难”问题,支持在试点区域设立商标权及版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或者代办点,开通版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推进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设在线版权质押登记平台,缩短办理周期。二是针对“评估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鼓励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三是针对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法和管理制度;鼓励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支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转让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三年内免收各项费用。四是针对“处置难”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交易...
  • 点击次数: 5
    2025 - 02 - 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服务行动将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重点从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等五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在政策惠企方面,将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在环境活企方面,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在创新强企方面,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在人才兴企方面,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在法律护企方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为了线上线...
  • 点击次数: 8
    2025 - 01 - 1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关于“制定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围绕提升专利商标代理质量,从源头上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一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行为规范以及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发布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委托方和代理机构,特别是为自然人、小微企业和中小型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授权”、业务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双方进行承诺或约定,进而共同避免相关行为。这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防范代理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条款?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相对统一,均设有12个条款,分为前言,委托事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
  • 点击次数: 7
    2025 - 01 - 06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提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抄录件,注明“...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