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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3-17
浏览次数: 6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一、加快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持续严密监控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及时转送相关信息清单。各地区按照要求约谈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限期整改。对于全面自查整改的,可酌情从轻处置,对于未认真自查、主动整改的,根据情节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协同限制。对于在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案件中发现同时代理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严肃处置,并加大集中曝光力度。


二、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现行工作机制,及时公示或集中转办涉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以及不良影响转让的商标代理信息,并结合月均代理量等信息,建立商标代理机构重点关注名单,加强数据分析,如发现通过自行注册公司或联合其他主体抢注、囤积商标的,转各地区查办。各地区要加强对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约谈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职责严肃查处。要积极出台本地区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认定规范,开展认定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代理行为。


三、持续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监测专利申请、缴费等数据,定期筛查以联系人名义开展专利“黑代理”行为线索,并组织行业组织或志愿者及时向地方反馈相关线索。各地区要及时核查,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罚,从严认定违法所得,加大罚款力度,并及时公开、集中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加大对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机构联合查处力度,查处“黑代理”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将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信息移送相关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实现对“黑代理”和出租出借资质机构的“双处罚”。案件涉及多个省份或有重大影响的,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办理。


四、加强对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导规范


对于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要加强引导规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线上专利、商标申请和交易的代理信息进行监控,扩大定向监控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及时发现不良影响转让、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线索,及时固定网络证据并转地方。各地区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约谈整改,加强与本地区有关执法队伍的沟通协调,协同加强对平台开展代理业务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


五、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等行为


各地区在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检查时,随机抽查有关业务档案,结合日常举报投诉等情况,及时发现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行为,依法依职责快速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欺诈、虚假宣传等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行为,也应从严从快查处。


六、加强与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的衔接


各地区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继续推进专利、商标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完善日常举报投诉办理机制,积极探索通过“互联网+”提升监管效率,建立健全跨地区案件与人员协作调度、办案专家咨询等长效机制,加强办案人员培训和研讨交流,提升监管办案水平。


要依法、及时公开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规向社会公示。对于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严重失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各地区知识产权局和各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要加强协同监管,在各类优惠政策与项目支持、服务机构推介、专利诉讼代理人推荐、机构和个人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全面限制。


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


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成立专门的专利、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公开征集违法代理线索,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宣誓倡议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可发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或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违法代理线索暗访、调查,协助开展证据搜集等工作,推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八、强化组织保障,落实监管责任


有序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重要抓手。加强监管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蓝天”行动督导,对于推诿拖延、行动不力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表现积极、效果显著的,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代理监管人员力量和工作条件保障,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持续改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充分激发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活力,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各地区请于每月5日前通过代理管理系统报送案件信息,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年度总结,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010—6208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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