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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解读《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

来源: 粤高
日期: 2019-09-16
浏览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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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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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要求,明确指出“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网点布局不合理、基础信息获取不便利、服务平台同质化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围绕我国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对于知识产权信息的现实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顶层设计,加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化支撑,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队伍智力支持,努力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效能,对于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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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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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意见》共四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保障、组织实施,共十八条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明确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体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区域或专业性公共服务节点为骨干、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网点”的结构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宗旨是便民利民,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网络、整合公共资源拓展服务渠道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式和工作抓手。
  “基本原则”从明确责任、建设重点、建设主体以及基本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明确责任方面,坚持“统筹谋划、分级负责”,做到全国一盘棋,实现均等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国,做好顶层设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分级分类指导系统内公共服务机构、部际合作的公共性机构及市场化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建设重点方面,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从基础数据开放共享、基本检索分析工具有效供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重要节点和专业机构建设等方面着力,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对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日益增长的旺盛需求。建设主体方面,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支持和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社会资源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者低成本信息服务。基本要求方面,遵循“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各服务主体以及数据库间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形成一张信息和服务顺畅流转的网络,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社会效益。
  “总体目标”从2022年和2025年两个阶段规划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目标相呼应。
  第二部分关于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该部分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是《若干意见》核心内容。一是发挥职能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省级、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为主的主干网络,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二是强化部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向高校、科研院所、图情机构等领域延伸,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三是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区域信息服务体系共建共享。四是加强信息传播利用及信息资源管理的统筹工作,推进信息传播利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五是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加快建立体系的统筹协调机制,经验交流机制、服务协作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等,实现服务效能最大化。
  《若干意见》中主干网络是由知识产权系统内的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骨干服务机构组成,承担提供基础性、系统性、权威性和所在区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主责,辐射支撑服务网点,是体系建设的重点。服务网点是由知识产权系统之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图情机构、行业组织等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组成,承担提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职责,联接依托主干网络,是体系建设的服务终端。依托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系统主干网络,辐射各层各类社会信息服务网点,构建立体化、多层级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部分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保障。首先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信息化支撑,以及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路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定位于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汇集中枢和传输枢纽,既是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支撑,也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网络支撑。作为全量数据仓库,汇聚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国际交换数据和部委共享数据等,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互联互通,做到专业数据应有尽有,相关数据互联互通,解决数据资源和服务碎片化、分散化问题,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数据资源的基础性、权威性、共享性和安全性,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国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和枢纽,具有总平台的色彩,主要由业务服务、政务服务、信息服务三个板块组成,以大数据中心为基础,聚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为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便利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公众普遍需求。
  此外,就加强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信息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地方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作为体系重要节点,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鼓励支持各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建设开放协同的产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三是支持各地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帮扶等公共服务。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队伍。五是深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国际合作,建立完善信息国际交流机制,不断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建设规模数量等。


  第四部分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担负起统筹者、建设者、推动者的责任。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三是加强效能评估,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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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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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积极推动各地认真落实好《若干意见》,早日在全国建成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为提高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奠定坚实基础。一是着力在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发力,实现各地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专题数据库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二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大支持指导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整体能力。三是加大整合社会资源力度,不断拓宽信息公共服务渠道和领域,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四是尽快发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明确信息服务体系节点、网点职责任务,努力提高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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