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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知局关于《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5-01-10
浏览次数: 7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关于“制定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围绕提升专利商标代理质量,从源头上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行为规范以及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作出了细化规定。


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发布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委托方和代理机构,特别是为自然人、小微企业和中小型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授权”、业务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双方进行承诺或约定,进而共同避免相关行为。这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防范代理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相对统一,均设有12个条款,分为前言,委托事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保密义务,工作期限,费用,双方明确的共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期限及解除,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示范文本既针对代理事务的共性事宜设置了格式条款,也兼顾考虑了需要双方自行约定的工作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协议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仅涉及中国专利申请事务、专利权无效宣告事务、与著录项目变更等事务相关的其他事务;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仅涉及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事务、商标后续事务、商标异议及评审事务等。示范文本不涉及涉外专利、商标代理事务以及诉讼事务。


三、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一是明确代理事务的法律关系。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围绕专利、商标代理业务的委托和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展开,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通过建立联系人制度、约定工作时限、提交必要资料、确认反馈程序等,加大对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确保代理业务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二是引导委托人知晓代理事项。为方便委托人充分认识和理解代理业务,便于准确地表述和明确委托事项,合同对于委托代理相关服务事项及内容,均以列表的方式呈现,以便引导委托人确定委托事项和内容,了解和把握专利、商标代理有关法律规定,提高专利、商标申请人的合同法律意识。


三是明确委托人和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明确了委托人知情权、更换专利代理师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权利,代理机构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资料或技术材料的权利,因过错导致权利丧失后应负的赔偿责任等。合同示范文本注重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既强调对委托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体现代理机构勤勉尽责、合法执业的要求,也关注代理机构相关免责情形等权利保障。


四是提示实践中常见风险和纠纷。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代理实务中时常发生的合同纠纷和潜在风险,均设置了相关条款予以提示和引导。例如,任何专利申请都存在不被授权的可能,任何专利都存在被无效的风险;任何商标注册申请都存在不被核准的可能,任何商标都存在被无效的风险。针对“包授权”,要求代理机构不应当作出代理结果的承诺和保证。对于多个直接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时间节点,建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就工作期限进行约定;关于代理费用事宜单设条款,明确合同费用的组成内容以及双方需约定的付款期限。


五是引导委托人和代理机构规范专利商标申请行为。以专利代理为例,对于委托人,要求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进行专利申请,且承诺不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如发现委托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风险,有提示相关风险的义务。经代理机构提示,委托人坚持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有权终止本案代理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提示行为,不构成行政监管中的免责理由。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同样规定了相关内容。


四、当事人在签订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时,是否必须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合同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委托方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准确理解合同文本内容、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参考选用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修改形成个性化合同,也可以直接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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