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遴选核定
首批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通过申报遴选和申请核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一)申报遴选。
1. 申报方式。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单位进行申报,在推荐名额(见附件1)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机构等予以优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函支持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单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申报、推荐,不占所在省份名额。
2. 申报条件。
(1)业务规模。申报主体应为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近三年专利导航相关收入应占全部营业收入三分之一以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申报的,应设有专门从事专利导航相关业务的二级部门。
(2)业务团队。申报单位应具有不少于20人从事专利导航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3)业务开展。申报单位近三年应服务3个以上省域,完成专利导航类项目不少于30项。
(4)成果应用。申报单位近三年应具有5个以上示范性的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地市级及以上),公开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不少于10次。
(5)数据资源。申报单位应具有来源合规、稳定的知识产权、产业等数据资源。拥有自主数据资源及常态化数据加工、更新与服务能力的优先。
(6)基础保障。申报单位应具备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及转包专利导航业务的情况。
3. 遴选程序。
(1)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省级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评审、答辩等方式确定首批10家左右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二)申请核定。
1. 申请。支撑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的机构、国家专利导航项目研究和推广中心建设单位、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利导航工作任务的单位,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予以核定。
2. 核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核定名单,与遴选确定的机构一并发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