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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的办事指南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5-13
浏览次数: 7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的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受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四、所需材料


1.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五、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六、结案方式


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七、收费情况


无。




八、服务联系信息


  办案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处

  服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1106房

  服务时间:9:00-11:30,2:00-5:30

  服务电话:83228220

  服务邮箱:scjgj_zscqbhc@gz.gov.cn

  监督电话: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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