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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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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


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


主要工作



01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顶层设计全面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02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形成  

   

推动“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主要预期性指标


全面取消知识产权申请环节资助奖励


以空前力度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排名提升至第12位,再创新高


    03 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顺利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次纳入中央督查检查考核计划


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指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在线诉调对接


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高规格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大会,黑龙江、安徽等多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考核体系


04 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提高

实施专利转化计划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


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


促进品牌经济发展


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


05 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文件,部署6个方面16项改革措施


配合开展中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指标评价


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商标电子证书全面推行


06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克疫”前行

主办中美日韩外观设计和商标五局年度会议


人民币成为PCT相关国际费用定价和结算货币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有序落实


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准备


2021年,知识产权发展指标量质齐升


创造方面


1.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312万件,外观设计专利78.6万件)


2.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该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


3.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


4.核准注册商标773.9万件,收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928件


5.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99个,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477件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1.3万件


审查方面


1.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3个月


2.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18.5个月


3.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


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和商标注册审查周期提前完成国务院提出的五年改革目标任务


保护方面


1.全系统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98万件,同比增长17.4%


2.新批准建设25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3.筹建50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4.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至81.61分


运用方面


1.2020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1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8%(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占GDP比重达到11.97%,较上年提高0.35个百分点


2.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3098亿元,同比增长42%


3.前11个月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超过3200亿元,其中出口额增幅达29.3%


4.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40项


服务方面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达到7.3万家


2.从业人员超过86.5万人


3.营业收入超过2250亿元


4.建成10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8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国际合作方面


1.开展37次高层级多双边“云合作”,全年签订各类合同文件28份


2.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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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01 -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五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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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01 -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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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2 - 16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安排,前期,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广东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2万家,约占全国的1/4;从业人员约21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3.1%。本次抽样调查,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共抽取原始样本850家,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91份,回收率93.1%。本报告基于调查回收的791份有效问卷,对比2021年、2020年统计调查数据分析研究形成。一、主要结论(一)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对比2021年、2020年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11-50人及50人以上的机构占比逐年升高,机构规模正不断扩大。图1 2020-2022年服务机构规模变化情况2022年,48.5%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招聘新员工,平均每家机构招聘人数为3.09人,调离(离职)2.43人,平均单家机构净增加0.67人。在有新进员工的机构中,46.1%的机构新进有应届毕业生,年龄主要集中在20-30岁之间。(二)人才结构逐年优化32.7%受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相较去年上升5.2%,上升趋势明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数量共190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8%,单个机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平均人数为2.41。2022年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15.4%,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46人;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机构占30.0%,平均每家机构拥有0.91人。图2 2020-2022年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机构占比(三)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受访机构中,有710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占比为89.8%;343家有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占比为43.4%;184家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占比为23.3%;180家企业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占比为22.8%;63家机构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业务,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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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作出一系列部署,为专利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落实《纲要》和《规划》的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先行启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助于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对于参与备案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备案获得《备案证明》,作为消费决策参考,也可以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作为产品技术先进性和专利市场效益的有力证明,获取有关的政策支持。二、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备案有何考虑?答: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复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同意其建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通知》明确,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由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在备案过程中,试点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全年开放,随时可以填报。三、哪些主体可以进行产品备案?一件产品涉及多个备案主体的情况如何操作?答:按照《通知》所附的《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备案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且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产品涉及不同的备案主体,应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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