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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9-18
浏览次数: 14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重庆、新疆等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办理重复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知发〔2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未作规定。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此外,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重庆、新疆等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关于履行期限


自觉履行或执行相关裁决决定的时限起点应当自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办案实践看,对于履行时间期限可根据侵权主体的侵权范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回收和生产模具销毁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起算时间的认定


重复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取决于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的结束时间。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权利人在上述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或者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


对于短暂停止后的侵权行为,如果此行为发生期间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应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寻求救济。如果此行为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或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日后,则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三、对于“有改进仍侵权”的行为的处理


由于此类行为定性仍为侵权,因此可以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试图回避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主观故意不明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办案裁决程序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对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过行政裁决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后,可以基于行政裁决或者生效判决对再次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是否侵犯专利权作出行政裁决后,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处罚决定,同时,所作出的认定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文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依据。


五、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现行《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第四条规定被告有“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这说明在司法审判中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


请你局积极争取本地立法机关的支持与指导,结合具体案情,指导相关市局严格依法办案,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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