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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十期 | 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管理(一)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25
浏览次数:
27
1、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吗?
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 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答:可以。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劳动者信息时,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远程完成相关工作,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远程工作。
5、对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处理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应按照法定或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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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办法》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共十九条,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助力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推进《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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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PCT试点项目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国际检索费。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共同宣布,双方联合开展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试点项目进入下一阶段。这一新阶段为提交PCT的中国申请人指定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自2024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将可以使用人民币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相关检索费用。2020年12月1日,该试点项目第一阶段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将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居民以人民币支付费用,使申请人更容易获得欧洲专利局高质量的国际检索和书面意见。通过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可以更快获得欧洲专利保护。此外,第二阶段保留了其关键优势,例如根据PCT第二章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进入欧洲阶段时将减少75%的审查费,且不需要欧洲补充检索和PCT申请翻译,从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试点项目上限为每年3000份申请,以确保广大申请人能够继续利用这些优势。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作为中欧两局的重要合作内容之一,试点项目开展近四年以来,超过440多个创新主体从中获益,受到了中国用户的广泛好评。我们对试点项目进入第二阶段表示欢迎,届时参与项目的中国用户将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缴费,更加便捷地在欧洲申请专利和获得保护。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表示,这一新付款方式的推出是我们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改进为中国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凸显了国际合作在促进创新方面的重要性。通过简化程序和降低成本,我们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继续支持中国的创新者进入欧洲的技术市场,促进增长并加强我们地区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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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集聚了全国企业近五成的研发经费投入,产出了七成左右的发明专利,贡献了全国12.71%的GDP。2022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规模稳步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突破15万亿元,2018—2022年均增速为9.36%,高于同期GDP现价年均增速2.37个百分点;专利密集型产业引领带动作用突出,2018—2022年,专利密集型产业中,作为新兴产业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及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14.86%和10.23%,实现两位数增长;专利密集型产业研发投入力度持续加大,2022年,产业R&D经费内部支出达到1.14万亿元,是非专利密集型产业的2.23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7.02%,比非专利密集型产业高15.85个百分点。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多年发布年度监测报告,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数据支撑,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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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服务供给结构和行业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整体呈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发展态势,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一、服务机构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23年底,我国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量约为8.9万家,同比增长2.9%。其中,专利代理机构5269家,商标代理机构35712家;·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约为2.2万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机构约为0.9万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机构约为1.6万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机构约为5.8万家。二、行业营收规模稳中有升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约为2850亿元,同比增长5.6%。其中,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机构平均营业收入为319.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总营业收入约为462.6亿元,单个机构平均营业收入为934.9万元。2023年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营业收入(即劳动生产率)为28.9万元/人。三、促进就业效果不断显现截至2023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约为98.4万人,同比增长1.5%。其中,执业专利代理师为34396人,同比增长9.7%。2023年,有41.4%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招收了新入职人员,15.8%的机构录用了应届毕业生。新入职人员年龄主要集中在25~30岁。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保持较高水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71.5%。四、服务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进一步完善。地理覆盖范围显著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覆盖全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覆盖比例为89.6%,较去年提升1.5个百分点,较前年提升6.2个百分点。知识产权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提供两种及以上业务的知识产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