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19.9.1起实施

来源: 粤高
日期: 2019-08-04
浏览次数: 244

点击标题下「粤高知识产权」可快速关注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19.9.1起实施

8月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19.9.1起实施


附全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联系人:刘延君,联系电话:3883569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中国专利奖嘉奖不设限额,以每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实际获奖项目数量为准。中国专利奖嘉奖的对象,不包括与我省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获奖的非我省单位或者个人。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广东专利银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项,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杰出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广东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网站发布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在开展评选活动通知发文日前一个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其申报顺序为专利权人优先,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人列为第一申报人。实施单位单独申报的,要出具专利权人同意的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需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候选人。


(四)申报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专利已实施或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六)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者发明人资格纠纷。


第十四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


(三)专利公告的说明书扫描件,即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五)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时,要提供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及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等;


(六)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要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


(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八)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十二)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九款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第十六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及继续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五)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


第十七条  广东专利奖申报采取自愿方式,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在“ 广东专利奖申报与评审 ”系统上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自荐书。推荐书和自荐书要写明推荐理由。


第十九条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广泛发动相关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新项目参加广东专利奖评选。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一款所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包括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部门。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二款所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四款所述的省级行业协会为在我省设立的省级专业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称其他推荐单位是经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者自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推荐书或自荐书。逾期未提交者,视为不予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按照IPC国际专利分类号分组,分为材料、医药、光电、电学、通信、化学、机械、外观设计8个专业评审组;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不分组。


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五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六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发明创造能力,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本人是授权中国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中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创新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在广东省境内实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进行两轮专家评审,第一轮为网上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两轮评审均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


(二)根据网上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办公室组织部分项目参加现场答辩评审。


(三)综合网上评审及现场答辩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由评审办公室提出重点项目答辩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重点项目现场答辩,并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奖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对于拟授广东专利金奖的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二十八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


(二)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建议授奖名单数量应大于授奖数量。


(三)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建议授奖人员答辩,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名单。


(四)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拟奖广东发明人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九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广东专利奖的申请人,不得以评奖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申报项目或发明人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项目或者人员同时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广东专利奖拟奖项目或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嘉奖、项目类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奖金奖励获奖个人。


第三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每年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参与广东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核实确认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关键环节受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四条  除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广东专利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广东专利奖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名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11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知〔2014〕183号)同时废止。




END -


粤高知识产权




如果你确定十分认真的看完了内容且对粤高有点兴趣,

真的有必要关注一下我们的公众号,因为...都是真爱呐!~


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属于原作者,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我们会及时予以更正/删除。感恩!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19.9.1起实施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19.9.1起实施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6
    2025 - 10 - 21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发文、缴费等业务办理方式变化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优化商标在线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 2025年10月20日上线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01发文方式调整新系统上线后,针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各类商标申请业务,自10月20日起,原以链接方式发送的商标电子文书将调整为以附件形式直接发送至申请人的电子发文接收邮箱。 02回文、缴费业务办理方式因发文方式优化,申请人在收到电子文书后,如需办理回文或缴费业务的,原系统办理方式自2025年10月17日起停用。申请人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1.线上办理: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https://sso.cnipa.gov.cn/am/#/login)注册用户并登录新系统,通过 “我的账户 - 窗口办理转自行办理”功能,将相关申请转成自行办理,即可在线进行回文、缴费等操作。 2.线下办理:前往最初提交该申请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特别说明:10月17日前已收到我局邮件通知,但申请人尚未完成回文或缴费业务等的,同样适用以上方式。 03新系统网址https://toas.sbj.cnipa.gov.cn/toas-extra-prod/login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5年10月17日
  • 点击次数: 3
    2025 - 10 - 13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三四号)要求助推我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于2025年10月9日起面向广东省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相关服务工作哪些情况可申请?如何申请?一起来看看吧~1适用情形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省有关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并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对请求理由及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服务:(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以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者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02受理条件(一)申请人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快速审查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二)商标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四)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六)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03受理材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知识产...
  • 点击次数: 7
    2025 - 09 - 18
    2025年9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下称《报告》),中国排名提升至全球第10位,首次跻身全球前十,稳居36个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之首,2013年以来累计上升25位。这表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取得显著成就。该《报告》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大方面,对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创新生态系统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共设置了制度、人力资本和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和技术产出、创意产出等7个领域,共21个二级指标和78项细分指标。《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产出方面长期处于世界前列,优势明显,2025年排名第5位,较2024年上升2位;创新投入排名全球第19位,较2024年上升4位。1.多项知识产权相关细分指标位居全球第一包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商标申请量,创意产品出口额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等相关细分指标均排名全球第一。此外,中国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人发明专利申请量、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企业供资研发总支出(GERD)占比等相关细分指标方面排名全球第二。2.创新集群数量排名全球第一中国共拥有24个全球百强创新集群,其中深圳—香港—广州集群排名首次跃居全球之首,北京(第4位)、上海—苏州(第6位)集群位居前十,是全球专利申请、科技创新及创业投资的热点区域。3.品牌价值稳居全球第二2025年全球前5000个品牌中,中国品牌总价值达1.81万亿美元,较2024年增长2.84%,位居全球第二。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点击次数: 4
    2025 - 08 -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新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各子系统将逐步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用户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其中,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将首先接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01三类用户信息需完善老用户(2025年8月1日0点前注册):直接使用原账号及密码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查看完善用户信息并关联历史账号。新用户(2025年8月1日0点后注册):需先注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账号,待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再完成账号关联操作。法人/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用户:除基础信息外,还需完成经办人关联操作。代理机构需使用备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备案人员需先办理备案手续。02操作指引及咨询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网址:https://sso.cnipa.gov.cn/am/#/login具体操作可参考:完善用户信息操作手册.docx常见问题解答可查阅: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帮助中心咨询电话:010-6321850003注意事项 每位用户仅能关联一个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历史账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通过电子邮件和短信将可关联的账号信息通知给相关用户。若用户在查收或关联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寻求帮助。 现阶段,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尚未上线,用户完善信息后暂无法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访问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待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用户即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并正常办理商标业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