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知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7-26
浏览次数: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0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第二章 展前保护




第五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帮助参展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六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在约定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应展会主办方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核查。



第八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参展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涉嫌侵权风险自查,加强对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况组织协调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参展商开展核查。




第三章 展中保护


第十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展会中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第十二条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第十三条 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处理有关投诉,并及时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可由工作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投诉人已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第十六条 工作站收到投诉材料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未设立工作站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记录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计,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6
    2025 - 03 - 11
    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2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555.7亿元,同比增长33.4%;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6545户,同比增长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制约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诸多痛点、难点和堵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选取知识产权密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在问题取得突破并积累经验后,逐步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登记难”问题,支持在试点区域设立商标权及版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或者代办点,开通版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推进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设在线版权质押登记平台,缩短办理周期。二是针对“评估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鼓励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三是针对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法和管理制度;鼓励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支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转让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三年内免收各项费用。四是针对“处置难”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交易...
  • 点击次数: 8
    2025 - 02 - 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服务行动将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重点从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等五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在政策惠企方面,将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在环境活企方面,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在创新强企方面,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在人才兴企方面,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在法律护企方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为了线上线...
  • 点击次数: 8
    2025 - 01 - 1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关于“制定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围绕提升专利商标代理质量,从源头上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一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行为规范以及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发布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委托方和代理机构,特别是为自然人、小微企业和中小型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授权”、业务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双方进行承诺或约定,进而共同避免相关行为。这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防范代理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条款?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相对统一,均设有12个条款,分为前言,委托事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
  • 点击次数: 7
    2025 - 01 - 06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提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抄录件,注明“...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