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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暂存款退费的通知
关于办理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暂存款退费的通知在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过程中,有少数缴费人通过邮局、银行缴费时,未能准确写明缴费相关信息,导致既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主动退回缴费人,目前暂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汇缴账户。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保障缴费人合法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对此类暂存款进行集中清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人在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邮局、银行途径汇款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款项,因未填写或者未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原因,没有收到相关收据且未能退款的;或已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同意退款的《退款审批通知书》,但未收到相应款项的,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查询及暂存款退款事宜。逾期未办理的,后续将无法退款。缴费人办理查询及请求暂存款退款的,应当认真核实汇出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款项,提供请求退款的说明、汇款凭证、《退款审批通知书》的电子件/扫描件,以及接收退款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相关材料发送至邮箱shoufeichu@cnipa.gov.cn。此外,对于2017年12月31日以后,通过邮局、银行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并且存在上述情形的,也请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申请退费。为便于退款业务正常办理,请缴费人确保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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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 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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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自2016年起探索组织开展督查激励工作,持续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地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财政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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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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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日期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定于2022年1月进行2021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时间2022年1月15日至16日进行。专利法律知识:1月15日 9∶00—11∶30相关法律知识:1月15日 14∶00—16∶00专利代理实务:1月16日 9∶00—13∶00二、预选考站及打印准考证应试人员应当于2021年12月23日至26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站。考站以考位数量为准,按照选择完成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应试人员请于2022年1月10日至16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前,需认真阅读并签署安全承诺书。三、防疫提示应试人员应当遵守“属地防疫管理”的原则,务必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城市疫情管控要求以及考点局政府网站、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考前相关通知,知悉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考点城市有特殊要求的,以当地要求为准。应试人员应当自考前14天起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在考试当天提供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核酸检测采样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00之后),否则将无法参加考试。请应试人员关注所在考点城市有关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等信息,特别是本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中城市带*号,或在考前14天离开过考点城市的应试人员,将可能无法参加考试(具体以考点城市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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