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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六期 | 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收集员工疫情相关信息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收集员工疫情相关信息 在疫情时期,用人单位若未能以合规的方式收集、保存该等信息,导致该等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传播,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可以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在疫情期间,员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疫情防控之目的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收集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首先,在收集信息时,应当规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告知员工,明确仅可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疫情排查。第二,仅收集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所必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对于异常或存疑的个案可作跟进,补充收集其他个人信息。第三,选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和存储方式。第四,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仅确定必要的人员的查询、修改等操作权限。第五,用人单位应当在疫情结束后及时销毁或匿名化处理(法律要求和允许保留的除外)。 3、如发现员工存在异常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披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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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五期 | 单位疫情防控义务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单位疫情防控义务 摘要:单位有义务在疫情期间,对办公设施进行消毒,在单位有人员感染疫情时及时报告,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政府执行紧急措施的或者员工故意传播疾病的,单位负责人或面临罚款及行政处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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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四期 | 对诉讼中的专利或商标案件,因疫情致使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对诉讼中的专利或商标案件,因疫情致使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知局公告的第350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因疫情导致专利权或申请权、商标权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且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行使权利障碍期限自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专利业务之日起,待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结束。 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 因此,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权利暂时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处理,并按照国知局的“公告”办理权利恢复,待权利恢复后,继续以该权利为基础进行维权。 律所介绍 粤高律所依托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以及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高校、企业等资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执业理念,践行“公司化、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精细、及时、贴近的法律服务。本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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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三期 |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点第(三)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2、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以200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3、哄抬物价、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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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二期 |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1、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员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请求公安等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对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的处理。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请事假、病假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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