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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发布了2021年2月19日修订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相关须知。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二、办理途径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3.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
2021 - 0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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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 “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历史性成就和2020年主要工作进展“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国务院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王勇国务委员担任召集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圆满完成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一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实现历史性重构。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中统一管理。专利、商标执法统一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知识产权与质量管理、标准化、反垄断、药品监管等工作的协调性明显增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通过机构改革,管理效能进一步提高。二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成果丰硕。知识产权先后写入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法律原则。完成专利法第四次...
2021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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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
2021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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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专利法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准备工作,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现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1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1. 电子邮件:tiaofasi@cnipa.gov.cn2. 传真:010-62083681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0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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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
2020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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