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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粤高全体同仁一直关注并关心着疫情的发展,积极配合所在地区的防控管理,以最快速度调整经营计划,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企业担当。2020年2月18日,我司发起了抗击疫情捐赠活动,得到了公司全体同仁的大力支持,大家纷纷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爱心。截至2月20日共收到大家的爱心捐款11075元,公司在大家捐款总额上再次加捐,并已将本次所有的爱心捐款20000元通过广东专利代理协会捐赠到广东省慈善总会,用于抗击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粤高在行动    疫情当下,除了捐款外,粤高更是从行政方面的内部应急、管理层面的公司制度建设等多个维度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疫情期间,粤高在公众号上开展“循法抗疫”专栏法律服务工作,尽可能解答客户在疫情期间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同时,粤高代理人也时刻关注针对疫情的各项研发,并及时为客户提出专业服务。粤高用自己的方式,传递着IP人的温度、温情和专业力量。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相信爱和希望一定比疫情蔓延得更快,粤高也将始终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我们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后,粤高为各地值守在一线的广大医护人员、为正在接受治疗的患者朋友,送上粤高最真诚...
2020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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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企业可以复工后的相关劳动法律问题1、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情形下企业可依法采用什么措施?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具体讲: 第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企业可安排轮休。但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特殊工时审批材料。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轮岗轮休的,职工工资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即按劳分配,不过企业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缩短工时。职工工资也可以根据工作时间调整,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并积极争取各种优惠政策与房租减免。其中,“稳岗补贴”适用条件可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企业复工,劳动者未及时上班怎么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未能及时到岗,企业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企业可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020 - 0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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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收集员工疫情相关信息  在疫情时期,用人单位若未能以合规的方式收集、保存该等信息,导致该等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传播,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可以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在疫情期间,员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疫情防控之目的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收集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首先,在收集信息时,应当规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告知员工,明确仅可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疫情排查。第二,仅收集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所必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对于异常或存疑的个案可作跟进,补充收集其他个人信息。第三,选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和存储方式。第四,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仅确定必要的人员的查询、修改等操作权限。第五,用人单位应当在疫情结束后及时销毁或匿名化处理(法律要求和允许保留的除外)。 3、如发现员工存在异常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披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2020 - 0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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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单位疫情防控义务 摘要:单位有义务在疫情期间,对办公设施进行消毒,在单位有人员感染疫情时及时报告,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政府执行紧急措施的或者员工故意传播疾病的,单位负责人或面临罚款及行政处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
2020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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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对诉讼中的专利或商标案件,因疫情致使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知局公告的第350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因疫情导致专利权或申请权、商标权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且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行使权利障碍期限自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专利业务之日起,待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结束。 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 因此,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权利暂时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处理,并按照国知局的“公告”办理权利恢复,待权利恢复后,继续以该权利为基础进行维权。 律所介绍 粤高律所依托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以及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高校、企业等资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执业理念,践行“公司化、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精细、及时、贴近的法律服务。本所成...
2020 - 0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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