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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点第(三)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2、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以200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3、哄抬物价、牟...
2020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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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1、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员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请求公安等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对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的处理。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请事假、病假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
2020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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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受疫情影响企业合同履行适应不可抗力的若干法律问题  粤高律所依托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以及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高校、企业等资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执业理念,践行“公司化、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精细、及时、贴近的法律服务。本所成立伊始即倾力打造商事法律服务这一品牌,在传承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等传统优势专业之外,又稳健开发了地产建筑、法律顾问等商事法律服务品种。在数十年执业经历中,粤高律师已为上百家优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与其中数十家保持了常年合作关系,为企业、行业组织等提供完善、专业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还参与和推动了客户的上市、重组、发债等重大资本活动。
2020 - 0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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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四三号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6节,内容如下: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6.1 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
2019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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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式样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使用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式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式样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使用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式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现公告如下:《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式样如下: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式样如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式样如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式样如下: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19年12月23日
2019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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