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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7
-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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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法释〔2018〕11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第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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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6
-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法释〔2018〕10号(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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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6
-
01
法发〔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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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5
-
28
法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 协调运行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立案时间;(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送达地址;(5)保全信息;(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移送执行表》信息存在缺漏的,应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及时补充完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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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5
-
27
法办〔2018〕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 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暂行办法》(法办发〔2011〕9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组织开展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全国共有28个高级人民法院选送了裁判文书参加评选。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共有106篇裁判文书在评选活动中脱颖而出,获得不同等次的奖项,其中刑事类文书25篇、民事类文书53篇、行政类文书28篇。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直接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此次获奖的裁判文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特点,在文书格式及构成要素、叙述事实及论述说理、引用法律及裁判主文、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示范意义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凝聚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智慧,是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不满足于现有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前进。希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及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法官以此次优秀环境资源裁判文书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切实贯彻宪法法律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将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培养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全面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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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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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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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数据】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5
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报告(2016-2018.3)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8 年 4 月 25 日一、报告说明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对 2016 年 1 月 1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北京、上海土地纠纷的一审审结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案件趋势、地域分布、案由分布等方面的结论。本报告所使用的具体案由如表 1 所示。表 1 土地纠纷一审案件案由范围案由类型下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第四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民事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民事为“抵押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民事为“抵押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民事为“抵押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第四级案由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为“租赁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等第四级案由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行政无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行政无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行政无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行政无二、京沪两地一审案件文书 2604 份,占全国同期的2.45%,全部为民事案件图 1 2016-2018.3 京沪公开土地纠纷一审案件趋势图2016 年至 2018 年 3 月,全国共公开土地纠纷一审结案文书 8.99 万份,北京、上海两地共公开土地纠纷一审案件2604 件,在全国同期占比为 2.45%,都为民事案件。2016年,公开 1193 件;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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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
-
02
-
2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法〔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顶层设计,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原则,把振兴乡村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大任务,对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书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社会秩序、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妨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刑事案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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