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由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和广东省谐合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协办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在广州顺利召开。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卫律师代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2017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粤高陈卫律师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分析
颁奖现场,右二王芬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代表领奖
“2017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证书及奖杯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回顾
原告:方有隆有限公司(Theppadungporn Coconut Co.,Ltd.)
代理律师姓名:陈卫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
被告:台山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广州辰溢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天新副食行
代理律师姓名:曾宪良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方有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有隆公司)是“MAE PLOY”、“MAE PLOY及图”商标的持有人,该图形是通过精心设计并艺术化之后自行创作而成,依法拥有著作权,被告大量复制原告的图形,并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调味品产品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再审)
1、方有隆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2、一审法院酌定的合理维权费用是否合理;
3、本案是否需要追加案外人曾宇航为当事人。
最终判决
驳回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广州辰溢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天新副食行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商标权和著作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由商标权的归属直接推断出著作权的归属。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6)京行终656号、(2016)京行终657号、(2016)京行终65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确没有认定方有隆的在先著作权,而是用了其他理由撤销其商标,改变了一审的理由。被告也是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二审以及再审。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生效判决认定的是可以直接认可的,但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没有机械的适用这一规定,尤其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在两个高院的判决意见可能冲突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而不是机械地根据在先的生效判决确定归属。
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优秀及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开展以知识产权诉讼为主,承接法律顾问、国际诉讼业务、民政诉讼、行政案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代理诉讼案件多次获得嘉奖,如阳江江城永恒刀具厂诉阳江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纠纷案入选“广东法院30年典型案例”、代理国内首例短信游戏软件侵权案和涉案标的1.8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