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7-09
浏览次数: 6

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要求“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立足机构改革后职责要求,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重要意义


一是传承有益经验。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打击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意见》对有益经验做法进行了充分吸收,确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是适应形势发展。机构改革后,为适应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统一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意见》积极回应地方执法保护需求,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


三、重点条文说明


(一)关于会商机制。


2020年4月,《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印发,其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为贯彻落实《推进计划》,《意见》第四条就会商机制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二款规定地方层面,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二)关于业务支撑。


《意见》第七条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相互间的业务支撑。


第一款明确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支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指导查办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是相关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关键。对此,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款明确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信息及法律状态等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


一是注册商标信息及状态。2018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指出“该系统用于公示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我局在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可以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信息的,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网址: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核实。第二款规定,对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信息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和滞后的问题,对于无法从公示系统核实或者信息存在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在提升公安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减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量,确保了注册商标信息准确。


二是专利信息及状态。按照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即可。目前,全国范围内共设立34个专利代办处,分布在各直辖市、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青岛、深圳、苏州等城市。


三是地理标志信息及状态。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拟定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等信息的,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核实。


第三款明确在具体执法标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司法解释也已充分吸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确保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因此,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我国商标、专利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无法认定时可以逐级向其上级部门请示。为了保证办案程序合规、定性准确、标准统一,《意见》规定“对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标准无法直接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


(三)关于法律研究。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保护合力,《意见》第八条在共同加强法律研究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推进计划》要求“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2018年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机构、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后职能要求,各地亟需加强研究和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因此,第二款规定从地方层面,就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和适应改革形势提出具体举措。


(四)关于奖惩机制。


《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00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多次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系统、公安机关成绩突出集体与个人的联合表扬活动,有力鼓舞了士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台阶。为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传承有益经验,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意见》有效落实,《意见》第十一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联合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作出规定。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6
    2025 - 03 - 11
    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2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555.7亿元,同比增长33.4%;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6545户,同比增长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制约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诸多痛点、难点和堵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选取知识产权密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在问题取得突破并积累经验后,逐步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登记难”问题,支持在试点区域设立商标权及版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或者代办点,开通版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推进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设在线版权质押登记平台,缩短办理周期。二是针对“评估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鼓励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三是针对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法和管理制度;鼓励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支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转让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三年内免收各项费用。四是针对“处置难”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交易...
  • 点击次数: 11
    2025 - 02 - 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服务行动将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重点从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等五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在政策惠企方面,将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在环境活企方面,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在创新强企方面,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在人才兴企方面,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在法律护企方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为了线上线...
  • 点击次数: 8
    2025 - 01 - 1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关于“制定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围绕提升专利商标代理质量,从源头上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一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行为规范以及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发布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委托方和代理机构,特别是为自然人、小微企业和中小型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授权”、业务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双方进行承诺或约定,进而共同避免相关行为。这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防范代理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条款?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相对统一,均设有12个条款,分为前言,委托事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
  • 点击次数: 7
    2025 - 01 - 06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提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抄录件,注明“...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