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关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来了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05-31
浏览次数: 40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6日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第四条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第五条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


第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发的办案证件。


第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负责办案的部门决定。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


(三)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


(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3
    2026 - 05 - 14
    为进一步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方便当事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提高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推行商标业务申请受理、审查审理及发文全面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01自2026年7月1日起,商标业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需要提交电子证据的商标业务,应按照《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见附件1)要求提交。  02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网上申请的,商标业务费用依据财政部和发改委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其中商标变更业务网上申请免费,其他商标业务网上申请为九折优惠。具体收费标准可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业务缴费指南》(见附件2)。  03本通告发出之日至2026年6月30日为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的“过渡期”(以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提交时间为准)。在过渡期内,请商标代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要求,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材料。04本通告发出之前已经提交纸件申请的,该申请的答复及补充材料可通过纸件提交。商标局正在进行系统改造,后续将提供纸件转电子件功能,该功能上线后,纸件申请的答复及补充材料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 05当事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如有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3218500)、网上留言(http://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商标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和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http://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2501/t20250110_34944.html)等渠道进行咨询,办理业务存在困难的,可前往商标注册大厅或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现场协助办理。 ...
  • 点击次数: 1
    2026 - 05 - 09
    5月7日,《二〇二五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式发布,全面呈现202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系统介绍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文化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扎实成果,为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实践提供权威窗口。保护成效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达82.81分,再创新高。司法保护全面强化,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7.3万件,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220件,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相关刑事案件2.6万起。行政保护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3.7万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结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9341件,海关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8642万件。保护体系加快健全,新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7家,总数达129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平台全年为企业挽回损失27.5亿元。制度建设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夯实,全年制修订法律法规及规章18部,出台司法解释2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布实施,商标法修订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商业秘密保护、纠纷仲裁等制度规范密集出台,制度供给更加精准有力。审批登记提质增效截至2025年底,中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631.8万件,同比增长11.1%;有效注册商标量达5303.2万件,同比增长6.5%;著作权年登记总量1067.7万件;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5066个。全年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7104件,同比增长15.26%。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活动成功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和系列报告权威发布,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传播力、影响力持续扩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更加浓厚。国际合作走深走实中国...
  • 点击次数: 2
    2026 - 04 - 20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6年4月17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广东中心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对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预审请求“应收尽收”。第三条 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广东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本指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第五条 ...
  • 点击次数: 2
    2026 - 04 - 15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01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加快推动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研究制定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规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指南。制定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完善地方地理标志相关制度。聚焦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调研和制度规则研究。02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双处罚”,加大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的治理力度。充分运用专利快速审查、优先审查、集中审查等机制,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精准服务保障。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进一步加大线索通报移送力度,压实属地责任,加强案件处置。充分发挥商标快速审查机制作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持续推动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化,支持推进同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与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协调一致。03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加强制度宣传推介,引导更多企业选择行政裁决渠道高效化解纠纷。健全优化“国家—省—市”三级行政裁决工作体系,压实省市两级办案主体责任,依法加强行政裁决案件受理办理。对符合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材料,按程序提出办理请求。支持地方开展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开展光伏产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强化行政裁决和行政确权案件联合办理。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裁决工作。04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加大对使用带有欺骗性...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