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发布,附解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11-18
浏览次数: 32

昨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461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发布,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六一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5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专利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盘活企业无形资产、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有效支持了一批创新型企业发展。

当前,专利质押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央有明确部署和要求。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在商标和专利质押登记…等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二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和创新主体对专利质押登记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三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需统筹考虑有关规定的衔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企业、金融机构需求,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公告发布。原《办法》将按部门规章废止程序适时废止。


二、修改思路

本次修改旨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具体来说,一是在“放”上着力,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在告知风险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意愿和权利;二是在“管”上加强,在允许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同时,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在“服”上优化,进一步明确压缩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的审查时限,为当事人提供登记材料查阅复制、专利权状态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务。


三、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相对于原《办法》,对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条等条款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性修改,其他有关条款由于调整顺序、精简内容、规范表述等原因,进行了文字修改。主要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提交相关承诺书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一是对于原《办法》中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改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二是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允许办理登记;三是吸收实务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第十一条)


(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一是压缩审查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审查期限进一步缩减至2个工作日(第十条);二是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相应的审查期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一是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六条);二是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质押登记相关文件(第十六条);三是对于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的情形,新增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以便将专利权可能丧失的预警信息及时告知质权人(第十九条)。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8
    2026 - 04 - 02
    01报名(一)报名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6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二)考点设置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三)报名程序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需使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4月9日8∶00至4月29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
  • 点击次数: 6
    2026 - 03 - 31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工作要点,聚焦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可感可及的工作基调,围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对外合作水平,部署了十一个方面六十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十五五”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开好局起好步。01聚焦服务中心,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统筹部署,高质量完成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编制,高水平推进国际一流湾区知识产权强省部省共建,高站位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高标准实施大湾区人才高地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程,高要求落实知识产权相关考核工作。02聚焦巩固优势,持续提升“深圳—香港—广州”“澳门—珠海”创新集群核心竞争力,加强创新主体 PCT 国际专利布局,面向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完善重点主体知识产权快速响应和精准服务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供给。03聚焦助力全面创新,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储备,强化专利奖励激励政策,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探索开展跨区域专利预审工作,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撑保障能力,严格规制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违规行为。04聚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重大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引。05聚焦提质增效,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优化升级,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助企惠企专项行动,提升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数据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06聚焦促进“四链”融合,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能,优化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转化供需对接、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推广。07聚焦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 点击次数: 5
    2026 - 03 - 3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司长周大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魏巍、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杜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韩爱朋介绍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2023—2025年)实施情况,并答记者问。01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贾惠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2023—2025年)实施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司长周大旺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魏巍先生,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杜墨女士,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韩爱朋女士。现在,请胡文辉先生作介绍。02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胡文辉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2023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三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21个部门和各个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准破题、聚力攻坚,纵深推进存量专利盘活、中小企业成长、产业强链增效等多项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在存量专利盘活方面,我们首次完成了全国270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134.9万件存量专利的盘点工作,筛选出68万件转化前景较好的发明专利,与46万家企业精准对接。组织各地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路演活动1.6万余次,促成专利成交额150多亿元。在助力企业成长方...
  • 点击次数: 8
    2026 - 03 - 16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引导规范国内外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3月《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原文如下: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