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1-10-25
浏览次数: 26


国知办发运字〔2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效防控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风险,在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时,基于合作产出知识产权的不同处置情形,合理选择指引的相应条款并参考使用。指引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吕 律  饶波华

电  话:010—62083864 62085316

联系人:教育部  吴惠斌

电  话:010—66092082

联系人:科技部  申博文

电  话:010—58884291



《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解读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有效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内容解读如下。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水平相对较低,高校院所有效专利实施率、产业化率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学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隐患,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数据显示,近十年判决结案的高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中,超过50%的案件与相关条款约定不清有关[1],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转让、职务发明奖励、专利实施许可、商业秘密等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学曾因商业秘密约定不明与合作企业发生纠纷[2],天津、湖北均有高校曾因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约定不明陷入纠纷[3]。调研发现,进入诉讼程序的产学研知识产权纠纷仅为冰山一角,大多数纠纷因协商解决或合作终止而未公之于众。


产生上述现象有多种原因:一是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订立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简单且不够严谨,对潜在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二是产学研双方在合作谈判时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够重视,对产学研合作的交易属性认识不够,签订协议前没有通过谈判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内容;三是多数高校院所缺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知识产权运营经验欠缺、能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指引》。一方面,可以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从项目启动之初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法律意识、交易意识和谈判意识,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交易过程。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提高针对性,《指引》仅列出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条款,包括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共性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保密等内容,个性条款根据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常见情形分为三类:知识产权归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归企业所有、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进一步地,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处置方式,细分为7种情形。个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学术发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下,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合作企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磋商转让或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快专利技术商业化进程,使高校院所获得更高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


此外,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背景下,《指引》专门考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情况,明确相关内容,避免多个权利主体在知识产权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好促进职务发明的顺畅转化。


问:《指引》使用方法是什么?


答:高校院所和企业可以根据双方倾向的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参考借鉴《指引》相应类型的条款内容,拟定合作协议的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作为产学研合作有关协议、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为便利校企各方使用,结合《指引》主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发了相应基础性公益服务工具,可在线进行产学研合作协议填写和生成(系统网站地址为:agreement.sipop.cn)。产学研合作双方可以参照使用说明,根据产学研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形选择合适的协议模板进行在线填写,填写完毕后用户可自行下载填写完成的协议文本。


问:《指引》发布后的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答:下一步,三部门将利用多种渠道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进行宣传推广,组织专题培训或开发专门培训课程,切实降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此外,在《指引》试行过程中三部门将及时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馈意见,根据社会需求进行更新或开发针对不同场景和对象的细化版本。


[1]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检索范围:审结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高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终检索日期:2021年10月8日.

[2]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00109号.



附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8
    2025 - 10 - 21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发文、缴费等业务办理方式变化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优化商标在线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 2025年10月20日上线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01发文方式调整新系统上线后,针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各类商标申请业务,自10月20日起,原以链接方式发送的商标电子文书将调整为以附件形式直接发送至申请人的电子发文接收邮箱。 02回文、缴费业务办理方式因发文方式优化,申请人在收到电子文书后,如需办理回文或缴费业务的,原系统办理方式自2025年10月17日起停用。申请人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1.线上办理: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https://sso.cnipa.gov.cn/am/#/login)注册用户并登录新系统,通过 “我的账户 - 窗口办理转自行办理”功能,将相关申请转成自行办理,即可在线进行回文、缴费等操作。 2.线下办理:前往最初提交该申请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特别说明:10月17日前已收到我局邮件通知,但申请人尚未完成回文或缴费业务等的,同样适用以上方式。 03新系统网址https://toas.sbj.cnipa.gov.cn/toas-extra-prod/login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5年10月17日
  • 点击次数: 5
    2025 - 10 - 13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三四号)要求助推我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于2025年10月9日起面向广东省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相关服务工作哪些情况可申请?如何申请?一起来看看吧~1适用情形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省有关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并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对请求理由及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服务:(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以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者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02受理条件(一)申请人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快速审查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二)商标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四)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六)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03受理材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知识产...
  • 点击次数: 9
    2025 - 09 - 18
    2025年9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下称《报告》),中国排名提升至全球第10位,首次跻身全球前十,稳居36个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之首,2013年以来累计上升25位。这表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取得显著成就。该《报告》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大方面,对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创新生态系统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共设置了制度、人力资本和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和技术产出、创意产出等7个领域,共21个二级指标和78项细分指标。《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产出方面长期处于世界前列,优势明显,2025年排名第5位,较2024年上升2位;创新投入排名全球第19位,较2024年上升4位。1.多项知识产权相关细分指标位居全球第一包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商标申请量,创意产品出口额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等相关细分指标均排名全球第一。此外,中国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人发明专利申请量、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企业供资研发总支出(GERD)占比等相关细分指标方面排名全球第二。2.创新集群数量排名全球第一中国共拥有24个全球百强创新集群,其中深圳—香港—广州集群排名首次跃居全球之首,北京(第4位)、上海—苏州(第6位)集群位居前十,是全球专利申请、科技创新及创业投资的热点区域。3.品牌价值稳居全球第二2025年全球前5000个品牌中,中国品牌总价值达1.81万亿美元,较2024年增长2.84%,位居全球第二。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点击次数: 8
    2025 - 08 -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新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各子系统将逐步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用户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其中,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将首先接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01三类用户信息需完善老用户(2025年8月1日0点前注册):直接使用原账号及密码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查看完善用户信息并关联历史账号。新用户(2025年8月1日0点后注册):需先注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账号,待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再完成账号关联操作。法人/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用户:除基础信息外,还需完成经办人关联操作。代理机构需使用备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备案人员需先办理备案手续。02操作指引及咨询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网址:https://sso.cnipa.gov.cn/am/#/login具体操作可参考:完善用户信息操作手册.docx常见问题解答可查阅: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帮助中心咨询电话:010-6321850003注意事项 每位用户仅能关联一个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历史账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通过电子邮件和短信将可关联的账号信息通知给相关用户。若用户在查收或关联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寻求帮助。 现阶段,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尚未上线,用户完善信息后暂无法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访问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待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用户即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并正常办理商标业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