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5月1日起施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5-08
浏览次数: 57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八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2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

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双方签订的有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三)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三)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协议的,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保证函,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应当通知出质人。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同日起不再执行。








5月1日起施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0
    2025 - 09 - 18
    2025年9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下称《报告》),中国排名提升至全球第10位,首次跻身全球前十,稳居36个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之首,2013年以来累计上升25位。这表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取得显著成就。该《报告》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大方面,对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创新生态系统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共设置了制度、人力资本和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和技术产出、创意产出等7个领域,共21个二级指标和78项细分指标。《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产出方面长期处于世界前列,优势明显,2025年排名第5位,较2024年上升2位;创新投入排名全球第19位,较2024年上升4位。1.多项知识产权相关细分指标位居全球第一包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商标申请量,创意产品出口额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等相关细分指标均排名全球第一。此外,中国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人发明专利申请量、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企业供资研发总支出(GERD)占比等相关细分指标方面排名全球第二。2.创新集群数量排名全球第一中国共拥有24个全球百强创新集群,其中深圳—香港—广州集群排名首次跃居全球之首,北京(第4位)、上海—苏州(第6位)集群位居前十,是全球专利申请、科技创新及创业投资的热点区域。3.品牌价值稳居全球第二2025年全球前5000个品牌中,中国品牌总价值达1.81万亿美元,较2024年增长2.84%,位居全球第二。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点击次数: 0
    2025 - 08 -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新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各子系统将逐步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用户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其中,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将首先接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01三类用户信息需完善老用户(2025年8月1日0点前注册):直接使用原账号及密码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查看完善用户信息并关联历史账号。新用户(2025年8月1日0点后注册):需先注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账号,待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再完成账号关联操作。法人/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用户:除基础信息外,还需完成经办人关联操作。代理机构需使用备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备案人员需先办理备案手续。02操作指引及咨询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网址:https://sso.cnipa.gov.cn/am/#/login具体操作可参考:完善用户信息操作手册.docx常见问题解答可查阅: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帮助中心咨询电话:010-6321850003注意事项 每位用户仅能关联一个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历史账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通过电子邮件和短信将可关联的账号信息通知给相关用户。若用户在查收或关联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寻求帮助。 现阶段,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尚未上线,用户完善信息后暂无法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访问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待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用户即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并正常办理商标业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 点击次数: 0
    2025 - 08 - 07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体验,自2025年8月6日0时起,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中的商标公告子系统、商标裁文公开子系统和商标注册证明公示子系统将启用新网址。具体网址如下:商标公告:https://pub.sbj.cnipa.gov.cn/toas-pub-prod/portalui-pub-prod/brandNotice商标注册证明公示:https://pub.sbj.cnipa.gov.cn/toas-pub-prod/portalui-pub-prod/collectionButtons商标注册审查决定文书: https://pub.sbj.cnipa.gov.cn/toas-pub-prod/portalui-pub-prod/trademarkRegistration商标异议决定书: https://pub.sbj.cnipa.gov.cn/toas-pub-prod/portalui-pub-prod/trademarkRegistration商标评审文书:https://pub.sbj.cnipa.gov.cn/toas-pub-prod/portalui-pub-prod/trademarkAssessment请相关用户注意网址变更信息,及时更新访问链接,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5年8月5日
  • 点击次数: 0
    2025 - 06 - 28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一、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序号内容费用1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116202超出30页每页加收1303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17504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2620(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750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二、适用范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5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5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