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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十期 | 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管理(一)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25
浏览次数:
35
1、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吗?
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 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答:可以。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劳动者信息时,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远程完成相关工作,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远程工作。
5、对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处理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应按照法定或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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