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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循法战疫专栏第二期 |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0-02-12
浏览次数: 34

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受疫情影响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处理

 

1、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员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请求公安等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对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的处理。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请事假、病假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中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因新冠肺炎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5、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一般来说,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介绍

粤高律所依托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以及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高校、企业等资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执业理念,践行公司化、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精细、及时、贴近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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