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全文)

来源: 粤高
日期: 2019-11-01
浏览次数: 32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全文


说明:2019年4月23日修订条款整体使用浅蓝色字体,修改部分使用粗蓝色字体提醒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24
    近日,由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办的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场活动在北京举行。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任单位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凯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活动并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作视频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于健龙,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孙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夏目健一郎出席主场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主持活动并介绍宣传周期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活动安排。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4月20日至26日,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将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对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以及人工智能推动知识产权制度革新、治理效能提升的有关情况,充分体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之间共生演进、双向赋能、融合发展的紧密联系。申长雨表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特别是积极回应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推动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知识产权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胡凯红表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版权战线锚定建设版权强国的宏伟目标,推动版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版权发展之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给版权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2月底,广东发明专利有效量在全国率先突破80万件,达80.8万件。近年来,广东发明专利快速增长,创新资源持续集聚,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发明专利有效量持续领跑全国,发明专利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25年2月底,全省发明专利有效量突破80万件,已连续二十五年居全国首位;截至2024年底,全省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36.77万件,居全国首位,占发明专利有效量的46.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8个百分点。二是战略性产业集群发明专利创造势头强劲,8个产业发明专利数量领跑全国。截至2月底,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发明专利有效量56.12万件,居全国首位,占全省发明专利有效量的69.43%。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中,新一代电子信息等8个产业集群发明专利有效量居全国首位。三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增速较快。截至2月底,全省9.02万家企业共拥有发明专利70.32万件,占全省发明专利有效量的86.98%;全国发明专利有效量排名前十的企业(不含港澳台)中,6家企业来自广东;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明专利有效量同比增长26.81%,明显高于全省企业总体增速(19.58%)。四是高质量创造促进高效益运用。2024年,全省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分别有6874次、29647次,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金额1387.07亿元;在全省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专利权质押登记中,发明专利数量占比分别为66.90%、41.51%和34.73%,明显高于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20.54%)。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互融互促,在政策供给、试点示范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多项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10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5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管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24〕2号)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25年度第三批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附件: 1.2025年度广州市第三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docx  2.2025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docx  3.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网络申报操作指引.docx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日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09
    202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加快推动专利产业化,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为重点,创新服务举措、优化服务供给,积极推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各地累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1.6万余场次,参与企业20余万家,路演推介专利3万余项,推动2万余件专利实现转化落地或达成合作意向,达成投融资意向金额200多亿元,取得了广泛影响和积极成效。一、多部门协同,全面提升活动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地方和部门,共同组织举办了4场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重点活动,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有力支撑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江西、河南、广东、重庆、四川、山东等地方聚焦低空经济、医药生物、新型材料、智能制造等领域,组织开展路演对接、金融服务、商圈巡展等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二、多环节联动,加快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落地。在供给端,引导高校院所积极参与线上线下专利转化对接,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从源头上优化专利供给质量。在应用端,推动企业利用专利盘活系统,参与转化对接活动,遴选专利技术和合作团队,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打造知名商标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重点产业强链增效。在服务端,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协同作用,开展融入式、伴随式服务,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指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惠企活动2000余场次,为高校院所与企业搭建专利转化对接的桥梁。三、多举措推进,持续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效能。各地围绕产业专利转化运用实际需求,优化服务举措,丰富服务内容,推进线上线下活动融合互动;组织开展以专利转化技能、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金融等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实务...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