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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6-04-20
浏览次数: 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4月17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广东中心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对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预审请求“应收尽收”。

第三条 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广东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本指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1)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广东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创新保护。

第七条 广东中心对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广东中心注册。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

(二)经营范围属于广东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已拥有1件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创新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则上需提供主要在职研发人员(3人以上)及联系人近3个月的在该创新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

(四)主营产品或服务证明材料;

(五)研发创新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七)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创新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可予以备案。

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或停止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四)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五)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权转让的须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权转让报备表》(附件3),一年内专利权转让2件及以上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六)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多次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四)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及以上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五)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一)2次及以上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二)对预审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得超过3件,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需求的,可向广东中心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附件4),经广东中心审核后方可提交,未经审核的视为干扰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应配备专人管理专利申请预审工作,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知晓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要求,联系方式必须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

广东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注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暂停预审服务,直至完成变更审核。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应妥善管理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首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可通过邮件发送证明材料至广东中心找回;再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相关负责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广东中心现场核查后找回;对于再次找回账号密码后又丢失的,视为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根据广东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备案相关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被暂停预审服务或者取消备案资格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书面申请,广东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备案主体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或自停止预审服务之日起,广东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对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终止预审服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注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成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信用好,例如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四)签署《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附件5),并履行承诺,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的机构,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例如成立满五年或成立三年(含)至五年且执业代理师5人(含)以上或成立一年(含)至三年且执业代理师10人(含)以上;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其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无尚未处理完毕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三年内无骗取专利资助、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九)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表》(附件6);

(四)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

(五)全部专利代理师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表》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广东中心根据本指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代理机构注册条件的代理机构取消注册资格。

第五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注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注册代理机构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注册资格或停止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四)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注册申请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五)受到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等自律惩戒的;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注册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2件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多次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四)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惩戒的;

(五)多次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注册申请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六)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代理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吊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

(五)对预审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六)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费用、无资质代理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七)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连续一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被暂停预审服务或者取消注册资格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书面申请,广东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代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注册资格之日起或自停止预审服务之日起,广东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对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终止预审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广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中心2025年2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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