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及解读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3-07-04
浏览次数: 6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6月30日




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更好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转化实施,我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形,自主合理选择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及解读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有关部署,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转让许可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以来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随着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共性需求、专业要求不断提升,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优化完善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新形势下,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现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签订指南进行了系统修订,希望在引导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发生、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二、本次合同模板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合同模板,仅列出了主要条款标题。本次修订对各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具体来说,一是对必要条款进行标准化。对于作为合同基本组成部分的必要条款,结合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做了相对固化的标准处理;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提供不同内容的选项,由当事人经协商后选用。二是对重点条款进行细化。例如,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式和范围”重点条款,从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方式、许可实施行为范围等方面进行细化列举,对实践中多数主体关注的分许可的内容进行了提示。三是将有关拓展内容作为选填条款。将特定情形下涉及的拓展性内容,例如技术服务与培训、技术进出口,作为选填条款,供当事人在需要时选用。


三、本次合同签订指引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均类似于合同文本本身,未详细说明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本次修订后的签订指引,对合同模板的每个条款,逐个增加了解释说明,主要包括:适当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对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提示,对合同签订双方如何选择模板提供的选项给予指导。


四、当事人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是否必须使用该合同模板?


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次发布的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既非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选用合同模板部分内容,修改形成个性化合同,也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合同文本。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6
    2025 - 03 - 11
    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2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555.7亿元,同比增长33.4%;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6545户,同比增长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制约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诸多痛点、难点和堵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选取知识产权密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在问题取得突破并积累经验后,逐步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登记难”问题,支持在试点区域设立商标权及版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或者代办点,开通版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推进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设在线版权质押登记平台,缩短办理周期。二是针对“评估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鼓励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三是针对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法和管理制度;鼓励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支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转让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三年内免收各项费用。四是针对“处置难”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交易...
  • 点击次数: 8
    2025 - 02 - 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服务行动将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重点从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等五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在政策惠企方面,将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在环境活企方面,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在创新强企方面,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在人才兴企方面,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在法律护企方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为了线上线...
  • 点击次数: 8
    2025 - 01 - 1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关于“制定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围绕提升专利商标代理质量,从源头上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一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行为规范以及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发布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委托方和代理机构,特别是为自然人、小微企业和中小型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授权”、业务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双方进行承诺或约定,进而共同避免相关行为。这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防范代理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条款?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相对统一,均设有12个条款,分为前言,委托事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
  • 点击次数: 7
    2025 - 01 - 06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提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抄录件,注明“...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