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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5-12
浏览次数:
4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惠公平与精准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持力度,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一)延续并优化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措施。
(二)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三)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七)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
(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鼓励企业使用多元化外汇避险产品,通过政银企“几家抬”协力降低汇率避险成本,鼓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支持银行发展线上交易服务平台,便利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询价和交易。
(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建立损害营商环境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全面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十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加快推动实现全国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十三)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落实好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十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投标人设置的招投标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十五)延续部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十六)实施困难行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十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九)降低房屋租金成本。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十)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保障初级产品供给。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
(二十一)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完善港站枢纽集疏运体系。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促进物流与制造、商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和业态模式创新,在更高程度、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化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提质扩面。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和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提升江海联运服务水平。
(二十三)规范降低物流收费。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二十四)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助力外贸降成本、提效率。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
(二十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推进5G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智能化制造、精益化管理,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实现降本增效。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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