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新闻资讯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产最新动态 创造IP无限价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粤高
日期: 2022-06-28
浏览次数: 1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还可能涉及创新(研发)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创新(研发)市场是指经营者之间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

第五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

(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第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实施下列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知识产权许可时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二)在知识产权许可时强制被许可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第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下列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排他性回授或者独占性回授;

(二)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三)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技术;

(四)对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被认定无效的知识产权继续行使权利;

(五)禁止交易相对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六)对交易相对人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三条  经营者涉及知识产权的安排是集中交易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或者对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考虑《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同时考虑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情形和特点。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剥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所涉业务;

(二)保持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独立运营;

(三)以合理条件许可知识产权;

(四)其他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专利联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实体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

(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

(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

(四)没有正当理由,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实体或者联营成员;

(五)没有正当理由,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没有正当理由,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或者排斥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标准技术方案;

(二)没有正当理由,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实施相关标准;

(三)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故意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某项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对该标准的实施者主张其专利权; 

(二)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的承诺,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商品、实行差别待遇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三)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承诺,未经善意谈判程序,不正当地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迫使被许可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权利人、使用者或者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达成的相关协议中,不得交换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不合理地实施会员资格、地域范围等限制,或者联合抵制特定权利人或者使用者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向特定权利人收取管理费或者向特定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特定使用者使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特定权利人加入或者退出该组织;

(四)没有正当理由,强迫使用者接受一揽子许可;

(五)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权利人或者使用者实行差别待遇;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行调查。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

(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分析认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性质需要考虑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本身的特点。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下,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许可合同中是交易关系,而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产品的市场上则又是竞争关系。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许可协议时不是竞争关系,在协议订立之后才产生竞争关系的,则仍然不视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除非原协议发生实质性的变更。

第二十条  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四)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五)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六)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推广的影响;

(七)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八)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二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草案。现作出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实施以来,在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健全竞争治理规则;进一步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工作;进一步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更好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2021年9月以来,为做好《规定》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组织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调研,认真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外立法执法经验,扎实推进修订工作,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二)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规定。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结合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际,一是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将“激励创新”修改为“鼓励创新”(第一条)。增加“创新(研发)市场”的规定(第四条)。二是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第五条)。三是强化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责任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落实《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正确处理与其他反垄断规章、指南关系,一是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三条)。二是细化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规则,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第六条),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等行为认定规则(第八条至第十条)。三是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积极回应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细化制度规则,增强规定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一是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四条)。二是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增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



推荐服务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24
    近日,由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办的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场活动在北京举行。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任单位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凯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活动并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作视频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于健龙,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孙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夏目健一郎出席主场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主持活动并介绍宣传周期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活动安排。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4月20日至26日,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将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对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以及人工智能推动知识产权制度革新、治理效能提升的有关情况,充分体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之间共生演进、双向赋能、融合发展的紧密联系。申长雨表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特别是积极回应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推动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知识产权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胡凯红表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版权战线锚定建设版权强国的宏伟目标,推动版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版权发展之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给版权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2月底,广东发明专利有效量在全国率先突破80万件,达80.8万件。近年来,广东发明专利快速增长,创新资源持续集聚,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发明专利有效量持续领跑全国,发明专利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25年2月底,全省发明专利有效量突破80万件,已连续二十五年居全国首位;截至2024年底,全省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36.77万件,居全国首位,占发明专利有效量的46.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8个百分点。二是战略性产业集群发明专利创造势头强劲,8个产业发明专利数量领跑全国。截至2月底,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发明专利有效量56.12万件,居全国首位,占全省发明专利有效量的69.43%。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中,新一代电子信息等8个产业集群发明专利有效量居全国首位。三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增速较快。截至2月底,全省9.02万家企业共拥有发明专利70.32万件,占全省发明专利有效量的86.98%;全国发明专利有效量排名前十的企业(不含港澳台)中,6家企业来自广东;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明专利有效量同比增长26.81%,明显高于全省企业总体增速(19.58%)。四是高质量创造促进高效益运用。2024年,全省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分别有6874次、29647次,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金额1387.07亿元;在全省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专利权质押登记中,发明专利数量占比分别为66.90%、41.51%和34.73%,明显高于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20.54%)。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互融互促,在政策供给、试点示范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多项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10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5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管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24〕2号)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25年度第三批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附件: 1.2025年度广州市第三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docx  2.2025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docx  3.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网络申报操作指引.docx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日
  • 点击次数: 0
    2025 - 04 - 09
    202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加快推动专利产业化,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为重点,创新服务举措、优化服务供给,积极推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各地累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1.6万余场次,参与企业20余万家,路演推介专利3万余项,推动2万余件专利实现转化落地或达成合作意向,达成投融资意向金额200多亿元,取得了广泛影响和积极成效。一、多部门协同,全面提升活动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地方和部门,共同组织举办了4场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重点活动,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有力支撑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江西、河南、广东、重庆、四川、山东等地方聚焦低空经济、医药生物、新型材料、智能制造等领域,组织开展路演对接、金融服务、商圈巡展等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二、多环节联动,加快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落地。在供给端,引导高校院所积极参与线上线下专利转化对接,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从源头上优化专利供给质量。在应用端,推动企业利用专利盘活系统,参与转化对接活动,遴选专利技术和合作团队,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打造知名商标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重点产业强链增效。在服务端,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协同作用,开展融入式、伴随式服务,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指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惠企活动2000余场次,为高校院所与企业搭建专利转化对接的桥梁。三、多举措推进,持续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效能。各地围绕产业专利转化运用实际需求,优化服务举措,丰富服务内容,推进线上线下活动融合互动;组织开展以专利转化技能、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金融等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实务...
Copyright © 2018 - 2019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 B 塔 4416
电话:+86 020-32502900
传真:+86 020-32502999
邮编:510000


X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