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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欧盟知识产权局曾于2月14日针对中国申请人在该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发布公告。根据该公告,如相关案件的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可将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公告,进一步延长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公告显示,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的案件,可延长至2020年4月1日。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延期公告“  鉴于:  (1)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暴发的冠状病毒(COVID-19)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EX-20-1号决定,决定内容主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3)冠状病毒(COVID-19)暴发的程度...
2020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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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视情况可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答:视情况认定,一般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是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但是,对于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劳动者不可以拒绝?答: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3、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受限制?答:由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因此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确诊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因此工作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用人...
2020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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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吗?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 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答:可以。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劳动者信息时,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答:如劳动者属...
2020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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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与“与疫情相关的专利个人申请办理收费减缴请求相关问题解答”。详情如下。2020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说明中提到,近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影响,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和《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局公告”、“政策解读”栏目),现补充说明如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限制人员聚集、暂停营业和延迟复工等防护措施。为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恢复权利手续,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2020年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专利个人申请办理收费减缴请求相关问题解答”。解答中提到,近日,有专利申请人反映,在办理收费减缴请求备案时,因所在单位尚未复工,无法提交相应收入证明材料。现就该问题解答如下。问:疫...
2020 - 0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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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粤高律师为您提供系列简明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答疑专栏文章之 企业可以复工后的相关劳动法律问题1、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情形下企业可依法采用什么措施?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具体讲: 第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企业可安排轮休。但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特殊工时审批材料。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轮岗轮休的,职工工资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即按劳分配,不过企业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缩短工时。职工工资也可以根据工作时间调整,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并积极争取各种优惠政策与房租减免。其中,“稳岗补贴”适用条件可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企业复工,劳动者未及时上班怎么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未能及时到岗,企业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企业可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020 - 0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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