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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下午,知识产权暖企系列课堂(第一期)暨粤高开发区分公司驻园办公室开业活动在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成功举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二级调研员徐炜、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钟贵、投资发展部部长杜宇英、粤高总公司董事长任重、副总经理冯振宁、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孙凤侠等领导参加了此次活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二级调研员徐炜为活动致辞。他表示,广州市有着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生态和高端资源,广州开发区拥有详细的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和知识产权产业园区规划,非常支持像粤高这样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器,强强联合,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上,真正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钟贵在会上对粤高开发区分公司入驻孵化器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孵化器的背景及接下来的发展规划。他表示,非常开心粤高能在孵化器开设“暖企系列课堂”,为园区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零距离”知识产权服务。粤高董事长任重在致辞中表示,粤高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体系和丰富培训经验。此次粤高开发区分公司入驻孵化器,完全有信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位领导的指导与支持下,打造知识产权深入园区、亲近企业的管家式服务模式。随后,粤高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孙凤侠介绍了粤高的企业历史、经营理念、特色服务及荣誉资质,并向来宾介绍了本次粤高为开发区企业开...
2020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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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提出4类26项主要任务,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相关举措摘编如下: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2. 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支持北京市在特定领域开展央地数据合作,推动政务数据与社会化数据平台对接。研究境内外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模式,打造统计数据和企业案例相结合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研究建立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三)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创新体系。2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
2020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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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大力度保护品牌驰名商标的建议》答复的函中提到:将继续大力推动实施《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实体市场、重点商品以及电商领域,加强违法线索摸排,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商标申请注册全流程严保护一是依法驳回恶意商标申请,加大恶意注册打击力度。二是细化异议审查标准,精准高效狙击恶意抢注行为。三是评审环节严保护,全程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保护品牌驰名商标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全面普法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开展了大量工作,以进一步解决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完善立法(一)修改商标法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作为提...
2020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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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办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办”。对于在同一个城市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由不同机构承担,且办公地点不同的,应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对于尚未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窗口服务资源,推动设立综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时向我局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统一纳入所有商标受理窗口的业务范围,不再单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释放知识产权机构改革的综合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树立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良好形象,现就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对外窗口名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区域内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工作。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
2020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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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网站发布了“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属于科学技术人员违规的12种行为之一。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12种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
2020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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